佔公家便宜 判刑、拔官因小失大
黃貞瑜與丈夫李豐全以大林鎮公所的豐田牌環保稽查車,作爲上下班交通車,申報油料費、維修費,李調職至嘉義縣政府,黃指示公所將該車變更爲鎮長座車,供李上下班使用,2人自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間不法領取公款51萬餘元。
法官判決指出,行政院頒佈的「車輛管理使用手冊」未明確規範公務車不得作爲公務以外用途,不構成貪污罪要件,至於車輛維修保養、折舊費、保費險是一般車輛都會有的花費,法律上難認定是不法利益。
但李調任嘉義縣政府後仍持續使用大林鎮公所公務車上下班,比對李的出勤紀錄及ETC的車程資料,李私用131天,認定2人因職務身分而詐領6000餘元油料費,因而改依「共同犯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詐欺罪」判黃貞瑜1年8月徒刑、李豐全1年6月徒刑,犯罪所得6183元沒收。
去年6月間,時任新竹市消防局長的簡萬瑤,驚爆將受贈的公務休旅車拆掉固定警示燈及車體消防局字樣,公然開着該部車往返新竹市到新北市住處,油費及eTag過路費共耗資10萬元,均由民衆埋單。
簡萬瑤澄清是因局長職並未配給公務車,爲節省經費纔將受贈車輛作爲勘災公務車,臺南震災期間,他曾開該車南下慰問消防同仁,強調絕未營私。儘管簡萬瑤不斷釋疑,仍被記申誡兩次、降調爲參議,拔除局長主管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