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 反對併購的股東 也有股份收買請求權

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將增訂反對併購股東也可以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行政院官員解釋,對於出席股東會投票反對併購的股東,需要有退場機制,以保障其股份財產權

這次企並法修正案有三大重點:一是保障股東權益,二是放寬非對稱併購適用範圍,三是擴大租稅優惠。官員說,大法官會議第770號解釋認爲,公司應有必要主動對外揭露利害關係人相關資訊,且應於開會前讓股東充分知情,及現行企並法未盡保護股東權益,應檢討修正,因此,這次修法將保障股東權益納入。

有關保障股東權益,最大亮點就是增訂反對併購的股東也可以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即股票收買請求權。

現行規定股東欲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須以放棄表決權爲前提,股東須在股東會會前或會中,以書面口頭表示異議,並放棄表決權,不包括投票表示反對併購的股東。

官員表示,允許股東在投票反對後還能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更能促使公司儘早提出合理價格收買股份,因此修正草案將股東會前或會中表示異議,並投票反對併購股東,納入得行使收買請求權的範圍。

有關董事資訊揭露義務,現行規定是有利害關係董事,應在董事會中及股東會中說明利害關係重要內容、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理由

爲強化併購資訊揭露,修正案明定董事應提前在股東會前開會通知中,揭露利害關係的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的理由,且可將其內容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的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