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星記丨明星基金經理蔡嵩鬆涉行賄、受賄,投資者是否能向諾安基金索賠?

文/任暉

近日有消息指出“昔日明星基金經理蔡嵩鬆已獲刑”引發市場關注。

據媒體報道,該案件已在2024年3月27日在浙江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被告爲蔡嵩鬆、曲泉儒、董博雄。

公開資料顯示,蔡嵩鬆、曲泉儒均曾在諾安基金擔任基金經理,董博雄則被指是國信證券前分析師。

除了蔡嵩鬆案本身,投資關注的另一個話題是諾安基金是否承擔起相應的責任,投資者是否能夠發起索賠。

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謝丹對本站財經表示,“除了基金經理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以外,基金公司如果管理存在漏洞,就應負有連帶賠償責任。理論上,凡是在基金經理不法行爲發生之前買入基金的基民,都可以獲得賠償,即使這些基民現在已經賣出了該基金。但在實踐中,基民的損失具體如何計算也將是本案的難點”。

知名“網紅”經理的隕落

回顧過去,蔡嵩鬆作爲基金界的知名“網紅”經理,憑藉對半導體的深度佈局以及旗下產品淨值的顯著起伏,迅速在基金界嶄露頭角,成爲備受矚目的“頂流”人物。

根據公開資料,蔡嵩鬆於2017年11月加入諾安基金,並於2019年2月正式出任基金經理。至2020年底,他所管理的基金規模已高達409.92億元,佔當時諾安基金非貨幣資產總額的半數以上。

然而自2022年起,隨着基金業績的劇烈波動,關於蔡嵩鬆的種種傳言開始不斷浮現,如“失聯”“離職”甚至“被帶走”等。直至2023年9月,諾安基金官方終於確認,蔡嵩鬆因“個人原因”決定卸任所有在管產品,這一消息引發了市場的廣泛關注。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涉案的曲泉儒也曾是諾安基金的一員,曲泉儒在諾安基金任職期間,整體業績出色,其管理的諾安新動力靈活配置混合A在任期內回報95.67%。在2022年10月15日從諾安基金離職後,一直沒有管理新的基金,直至今日被曝出涉案。

案件涉及的另一名人員是董博雄被指是國信證券前分析師,該人已在2019年6月離職,中國證券業協會從業人員公示名單顯示“無數據”。

另外浙江日報銀柿財經在相關知情人士處瞭解到,該案涉及的當事人不止蔡嵩鬆、曲泉儒、董博雄三人,其他當事人的案件另有法院審理;蔡嵩鬆等人涉及的案情也不止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可能還涉及操縱市場相關的罪名等。目前,蔡嵩鬆處於取保候審狀態。

值得注意的是,這並非諾安基金的基金經理第一次捲入醜聞。

據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22年9月公佈的刑事判決書顯示,諾安基金的前執行總監兼基金經理鄒翔,因泄露未公開信息給其弟鄒某(化名),進而利用兩人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進行趨同交易,非法獲利高達約2355.04萬元。

鄒翔在“老鼠倉”事件曝光後,爲求得撤銷案件或從輕處理,竟向公安經偵人員行賄430萬元。最終,他因多項罪行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445萬元。

投資者是否能向諾安基金索賠?

據財新報道,蔡嵩鬆、曲泉儒同案被查與一隻在深交所上市的中小市值股票背後的交易有關。

有知情人士告訴財新,“在小圈子一直有傳聞,2020年前後,曲泉儒把這個股票的操作辦法和好處介紹給了蔡嵩鬆,兩人分別用自己管的不同產品持有了相關股票票約小半年,總共1000萬元左右。兩人膽子大,直接讓對方把好處費轉給自己賬戶,曲泉儒收了約百萬元,蔡嵩鬆收了幾十萬元。另外,董博雄恐怕在中間充當了掮客的角色”。

值得注意的是,在蔡嵩鬆離職前夕,相關的調查就已開啓。據財新瞭解,彼時蔡嵩鬆已被監管認定爲不適當人選、取消基金從業資格,並加入了黑名單。

“這算是除了刑事追責以外,行政監管層面能做的所有措施了。估計以後除了自己做投資,他們就別想在金融投資領域混了,沒有哪家機構敢用有過這種黑歷史的從業者。爲了幾十萬元,斷送自己職業生涯,得不償失。”有公募資深人士評價。

官方目前尚未公佈蔡嵩鬆及曲泉儒的具體操作細節,但諾安基金在內部管理上存在的問題以及在基金經理問題曝光後未能及時向投資者透明化相關情況引起了投資者的不滿。

對此,諾安基金是否承擔起相應的責任,甚至投資者是否能夠發起索賠引發討論。

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謝丹對本站財經表示,“該案直接責任人爲基金經理,但背後可能反映了基金公司內控及合規方面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受託職責。第九條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產,基金服務機構從事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給基金財產、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投資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本法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爲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除了基金經理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以外,基金公司如果管理存在漏洞,就應負有連帶賠償責任。理論上,凡是在基金經理不法行爲發生之前買入基金的基民,都可以獲得賠償,即使這些基民現在已經賣出了該基金。但在實踐中,基民的損失具體如何計算也將是本案的難點”,謝丹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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