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小劇團批銅臭 勞動部:隨團老外可彈性處理

差事劇團資本額未滿500萬被勞動部退件,圖爲《人間條件劇照,跟本新聞內容無關。(資料照/綠光劇團提供))

記者周康玉臺北報導

差事劇團邀請外國導演來臺執導,卻因爲資本額不足500萬,遭勞動部要求補繳證明,被劇團長鍾喬怒批「用金錢衡量文化」。對此勞動部表示目前已與文化部討論彈性處理機制,如果屬於劇團隨團支援的外國人,可依藝術演藝內別申請。

差事劇團9月邀外國導演來臺參與跨國合作不料卻收到勞動部發函,要求劇團補件繳交申請A類僱主資本額新臺幣500萬元證明,鍾喬表示「做文化工作又不是做生意,怎麼可能每年平均營業額會達1000萬元,又怎麼可能平均進出口總額美金100萬元以上」。

不只差事劇團遇到此狀況,自然而然劇團在今年二月邀請波蘭著名劇作家恰克來臺主持工作坊,因爲劇團以外國人就服法申請F類「藝術及演藝工作」工作許可,但遭勞動部以「劇作家沒演出」駁回,要求劇團改以A類「專門性技術性工作」申請,此類申請的僱主,資本額須達500萬、平均年營業額須達1000萬,該劇團團長也痛批此規定不合時宜。

勞動部解釋,過去104年就與文化部及藝文團體取的共識,若是隨團支援的外國人員(例如導演、舞臺設計等)屬爲達成演出不可或缺的必要人員,將可依照藝術及演藝工作相關規定申請工作許可,但僱主必須填聲明書;如果是個別申請外國導演、編劇來臺指導或協助本國演藝團體之情形,則仍應依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相關規定申請許可。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A類申請爲「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條件是申請申請A類的僱主資本額須達500萬、平均年營業額須達10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