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逆轉 林繼敏被控收賄25萬判無罪

署立基隆醫院(改制前)心臟內科前主任林繼敏。圖/取自署立基隆醫院網站

高院原認定林繼敏於二○一一年心血管攝影X光機採購案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另於2D心臟超音波採購案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處十一年、七年六月徒刑,合併執行十四年徒刑。昨天再審審理的範圍「僅限於」心血管攝影X光機採購案,若案件確定,因林至去年已服刑四年多,符合假釋條件。

林繼敏在判決定讞後,就聲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不受理。林認爲相關證人證詞非對他不利,就是證人間證詞不同,不應認定他有罪,因此四度聲請再審,高院去年七月裁準,但最高法院今年二月駁回2D心臟超音波採購案再審聲請。

高院再審庭認爲,林繼敏雖提供採購規格,但無「綁定規格」,也沒有限定廠商投標。本案被告林洽權、林弘銘是妨害投標罪的共同正犯,兩人歷次供述或證述不一致。

再審庭認爲,林繼敏不負責開標、審標,難認有違背職務行爲。林弘銘雖曾交付一個紙袋給林繼敏,但無法證明裡頭有廿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