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被控收賄25萬 判囚11年定讞! 再審大逆轉關鍵曝光
醫師被控收賄25萬元判囚11年定讞,再審逆轉改判無罪。(圖:shutterstock/達志)
衛福部基隆醫院前心臟科主任林繼敏,涉嫌在2011年辦理採購案時,收業者25萬元及20萬元賄款,各遭判刑11年及7年6月確定,林入獄後聲請再審,其中涉收賄25萬元、判刑11年部分,臺灣高等法院再審認爲,無法證明廠商交付1個紙袋給林男時,紙袋內置放有25萬元,逆轉改判無罪,檢可上訴。
林繼敏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被判刑7年6月,遭最高法院駁回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確定,但他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11年部分,獲准再審及停止此部分刑之執行確定,也被改判無罪,已影響原定應執行刑之效力,何時可出獄,由檢察官指揮執行決定。
林繼敏擔任衛福部基隆醫院主治醫師兼主任,對基隆醫院「心血管攝影X光機等儀器設備合作案」採購案,涉嫌在2011年2月1日,擔任會辦及規格審查時,未舉報3家參與投標廠商之實際負責人都爲同一人,而由對方得標,當天晚間他在住處收了業者交付25萬元賄賂。
另,林男就就基隆醫院「2D心臟超音波掃描儀採購案」2011年在基隆醫院心導管室,收受業者所交付20萬元賄賂之犯行,最高法院各判刑11年及7年6月定讞。林入獄服刑後聲請再審,高院裁準並停止刑罰執行,檢方不服提抗告,最高法院裁準部分再審。
高院認爲,基隆醫院辦理採購案時,林男身爲需求單位主管,雖有提供採購規格,但沒有限制該採購儀器的規格,並無獨厚於業者所經營的公司,且他並不負責開標、審標作業,而且他於規格審查階段被通知到場協助審查時,亦已敘明具體理由判定宜德公司不合格,難認他就此有何違背職務的行爲。
高院指出,業者在2011年2月1日晚間交付1個紙袋給林男時,難認該紙袋內置放有25萬元,檢察官所提出的其他事證亦難以證明林男有向業者收受25萬元的賄賂,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另爲無罪的諭知,以示慎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