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婦與子都低收活不下去 轉向前夫兒討扶養慘打臉

再婚婦與子都低收活不下去,轉向前夫所生兒,討扶養慘被法官打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化名)因已71歲高齡,健康狀況不佳又有身障,已無謀生能力,加上她與再婚所生的兒子都是低收入戶,因而不能維持生活。不料,今(2024)年申請低收身障補助卻遭打回票,原因是區公所認定,與前夫所生的兒子阿國(化名)有能力扶養她,因而向法院訴請月付扶養費33730元,直到她死亡之日止。

法院審理,阿國指控,母親在他週歲時就離婚,之後他與父親、祖母、叔叔等人同住,由他們扶養長大,母親久久纔來探視一次,未曾扶養過他,最多僅曾在他就讀高一時同住1個月,但目的是要安排某公司負責人收養他。

同住期間母親未曾將家門鑰匙給他,而且他還需幫忙家務工作,更要幫同父異母的小學三年級弟弟洗澡,每天僅有80或100元的交通與餐飲費,不夠的他就在假日打工賺取。後來因爲姑姑等親屬,不忍心他過得更加辛苦,因此纔將他接回照顧。

他目前的狀態也不佳,每月收入僅約14000多元,與他同住的2個女兒也都有患病,並且還在就學階段,他的家庭後來被覈定爲第三類中低收入戶,因此遭到取消每學期3萬元助學生活補助款,因此他目前並無能力再扶養母親。

阿國的姑姑到庭證述,阿國出生後,小萱常常把他抱回來,是因爲小萱的母親不願意幫她帶小孩,主要是由阿國的祖母在照顧,小萱會來找阿國,就只是突然想到就出現,然後就把阿國帶走,過幾天覺得受不了,再把阿國帶回來。

法官認,小萱確於阿國年幼尚無生活自理能力時,就未盡照顧之責,也沒有負擔扶養費,離婚後僅探視阿國不到5次,也僅曾短暫同住1個月,可認小萱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確屬重大。日前依法判決,免除阿國對小萱之扶養義務,實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