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賽事黃牛無法可管?法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可罰
臺北地方法院。(圖本報資料照)
雖然文創法管不到運動賽事,只能管藝文活動,但法界人士指出,運動比賽是規定在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4條之1。這條可以規範處罰到棒球比賽等運動賽事的黃牛票。
法條明定,將公開販售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將該運動賽事或活動無票面金額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面金額或無票面金額票券區域對照所應販售票面金額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
將全面或部分免費入場之運動賽事或活動免費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券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法界人士表示,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爲教育部;在直轄市爲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爲縣(市)政府。
不過,法界人士也直言,裁罰的主體是主管機關,但沒辦法像警察可以用偵查手法找到犯嫌,所以真正的黃牛仍然很難查辦。警察抓到也不能直接裁罰,還要函送到教育部或臺北市政府,這樣更沒有績效,導致實務上警察不會想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