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擊斃拒捕竊賊遭訴業務過失致死 一審獲判無罪

員警張景義一審獲判無罪。(圖/記者吳銘峰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萬華分局警備隊員警張景義,2013年8月間追捕開車逃逸的黎姓竊賊,並開槍射擊車輪,卻意外擊中竊賊,造成黎男送醫不治。家屬認爲員警用槍過當,提告業務過失致死,員警遭提起公訴。臺北地院9日一審判張員無罪,對此他表示,放下心中的一塊石頭,他強調「無愧於心」。

判決指出,黎姓竊賊2013年8月13日晚間拒絕接受警方盤查,隨即飛車新北市逃進臺北市西門町鬧區,沿途不但撞倒民衆機車,還差點撞傷路人,但始終沒有停車。當時正在執行勤務的張員,獲報後加入圍捕行列張員朝竊賊的轎車連開2槍,但其中一槍射中他的腹部,送醫後5分鐘不治死亡。

死者家屬提告,臺北地檢署兩度做出不起訴處分,但都遭高檢署撤銷發回。北檢第3次偵查後,認爲張員舉槍時死者已經倒車,也沒有衝撞員警的意圖,所以張員開槍時並無急迫性,北檢因此認定他違反用槍時機規定、具有過失,提起公訴。

法院開庭時,張員否認犯案,他主張,死者當時駕車衝上人行道時值情人節人潮衆多,故研判若不即時讓車子停下,很可能會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因此依規定朝車輪開槍,只是不慎擊中車體子彈貫穿死者腹部。另外他先前接受採訪時,也曾表示「國家發給我保護人民的槍我當然要用啊!」「不然要我肉身擋車去給車壓嗎?拿棍子去敲嗎?」主張無罪。

北院9日一審判處他無罪,對於無罪,張員認爲心情放鬆不少,雖曾一度擔心遭判刑,覺得很無奈,但仍尊重檢方起訴,並相信法官公正審理。而對於自己成爲員警用槍時機的範例,他認爲基層員警在使用槍枝部分,太過保守,以致錯失許多偵辦良機,希望藉由這次的判決,能有所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