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中暴力!受刑人揮拳砸獄警險失明 判刑5月賠16萬
屏東陳姓男子去年在綠島監獄服刑時,揮拳重擊管理員致其右眼險瞎,臺中地院刑事依傷害罪判刑5月,民事判應賠16萬6460元。(資料照片)
屏東陳姓男子15年前酒後拿水泥塊砸死友人,因自首被判刑17年入獄,未料他在綠島監獄服刑時,在陳姓管理員蹲下替他更換腳鐐時朝其臉揮重拳,差點陳員右眼打瞎,臺中地院刑事依傷害罪判刑5月,民事判應賠償陳員16萬6460元,可上訴。
陳男2021年12月17日下午在綠島監獄服刑時,陳姓管理員依法執行戒護時蹲下要爲陳男更換腳鐐,未料陳男竟朝陳員臉部猛揮拳,造成陳員右眼球及眼眶組織挫傷、右眼視力喪失、右眼外傷性視神經病變。
檢方起訴時函詢醫院,發現陳員回診後,右眼視力已恢復至最佳矯正視力1.0,外觀也無異常,未達刑法「重傷害」程度;法院審理時認陳男曾有殺人等犯行,素行惡劣,且該案在公務員執行公務之際,以暴力攻擊,惡性非輕,依傷害罪判刑5月。
陳員再提民事求償,主張被陳男毆傷釀右眼球及眼眶挫傷、右側眼視力喪失、右側外傷性視神經病變,要求包括醫療、不能工作損失、精神撫慰金等,一共43萬7810元賠償。
臺中地院審理時陳男辯稱,陳員因公受傷應有公務機關補助,不能再向他求償,且他當時因思覺失調症發作,幻聽有人要對其妹及其配偶不利,纔會出拳,但陳員一直後退,他並未真打到人。
民事庭法官審酌,陳男罹患思覺失調症常有幻聽、妄想,且經臺中榮總鑑定,其犯行時無法排與幻聽、妄想徵狀有關,衡量兩造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狀況,認陳員所得請求精神慰撫金以15萬元爲適當,再加上其餘求償等,共判陳男應給付陳員16萬44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