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判17年!男服刑時竟毆打獄警險害失明 再判5月賠16.6萬

▲陳男在獄中打管理員,判刑5月,賠16萬6460元。(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劉人豪/臺中報導

一名陳姓男子,2009年拿水泥塊等物打死人,遭判有期徒刑17年,他在綠島監獄服刑時,打傷管理員右眼,臺中地院依傷害罪判刑5月,民事判應賠管理員16萬6460元。

根據判決,陳男在綠島監獄服刑,管理員在監獄內中央臺旁戒護區,蹲下爲陳男更換腳鐐時,陳男竟徒手揮拳毆打管理員臉部,導致管理員右側眼球及眼眶組織挫傷、右側眼視力喪失、右側外傷性視神經病變。

陳男辯稱揮拳前聽到有人跟他說,「這個人性侵我的老婆和妹妹」,纔會打管理員,但管理員有閃躲,只有擦到他的臉部,他的眼睛本來就腫腫的,不是他造成的。

法院審酌,陳男揮拳擊中管理員右眼,該部位屬於人體重要且無法取代之身體部位,致管理員受傷,依傷害罪,處有期徒刑5月。

管理員提民事求償,請求賠償醫療費用7180元、不能工作損失2萬5130元、配置眼鏡費用5500元、精神上損害賠償40萬元,共計43萬7810元。

陳男稱管理員因公受傷應有公務機關補助,不能再請求賠償。且並未打到管理員,當時其因思覺失調症發作,幻聽有人要對其妹及其配偶不利,纔要打管理員方,但管理員一直後退應未打到。法院認爲,根據鑑定結果,無法排除陳男毆打管理員時,與其幻聽、妄想徵狀有關,但難以判定陳男罹患思覺失調症,認爲陳男平時確有幻聽、妄想徵狀,但尚未至不能辨識其行爲違法或減低其辨識能力程度,精神慰撫金以15萬元爲適當,加上其他求償,共判應賠償管理員16萬6460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