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正訴毒舌電影侵權獲勝 二審維持原判獲賠3000元

本站娛樂5月31日報道  據天眼查App顯示,5月25日,廣州好戲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公開,審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原審原告餘徵於正),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有好戲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毒舌電影關聯公司),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廣州有好戲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經營微信公衆號“Sir電影”和百家號“Sir電影”上發佈聲明,向原告餘徵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餘徵經濟損失3000元等。

天眼查信息

判決書顯示,上訴人訴稱,原告餘徵在一審中主張涉案文章通過包含侮辱、誹謗等三種方式實施了侵權行爲,但一審判決僅認定構成以侮辱的方式侵權,存在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錯誤,有好戲公司還通過誹謗、歪曲事實等方式,對餘徵做出貶損的負面評價,侵犯其名譽權等。餘徵上訴要求有好戲公司賠償包括合理開支在內的經濟損失20萬元、精神撫慰金15萬元。

被上訴人辯稱,涉案文章沒有使用侮辱性內容,文章屬於正當的文藝評論,涉案文章中結合上下文,均是正面、善意的批判或來自新聞報道的引用。有好戲公司沒有實施名譽權侵權行爲也沒有侵害餘徵肖像權的行爲,一審法院事實認定有誤,應予改判

案一審法院認爲,“老狐狸”“雞賊”“抄襲教主”這些詞彙是對他人人格的貶損,應被認定爲具有侮辱性,涉案文章的部分詞彙已構成對餘徵的侮辱,有好戲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告發布涉案文章並使用原告照片,具有通過發佈涉案文章而吸引關注,提升自身影響力從而獲取經濟利益目的,被告侵犯原告肖像權的事實成立。

於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