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紅單交易 應按讓與該權利價額認定成交價額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2022年1月1日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房地總價款800萬元,甲君依約支付簽約款100萬元,嗣於2022年12月1日與受讓人乙君簽訂契約,約定乙君應支付甲君150萬元,甲君尚未繳納房地總價之餘款70萬元則由乙君繼續支付與建設公司及地主,甲君應依規定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列報讓與預售屋權利之成交價額150萬元,可減除成本100萬元,若甲君未提示移轉時費用證明文件,則按成交價額之3%計算可再減除費用45,000元,因甲君持有係爭購買預售屋權利在兩年以內,按適用稅率45%,計算應納稅額爲20萬4,750元。

該局提醒民衆,2021年7月1日以後轉售其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其依規定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成交價額爲收受買受人給付之價額,並不含買受人後續支付建設公司及地主之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