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千萬合同詐騙案背後:買賣雙方“內鬼”倒賣柴油,損失誰擔
倒賣兩千多噸柴油,價值1900多萬元,是2名企業“內鬼”串通作案的“成果”。
這2名“內鬼”,一人是買方公司的項目承包人,僞造公章籤合同,以公司名義購得柴油再倒賣;一人是賣方公司的業務員,隱瞞真相配合“交易”。這兩人均被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刑。
這起刑案造成的上千萬元貨款損失,誰來承擔?買賣雙方企業打起了民事官司。
作爲賣方的山東淄博春江成環保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淄博春江成公司”)認爲,涉案的購銷合同有效,買方公司應支付柴油款和違約金;作爲“買方”的湖南楚湘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楚湘公司”)認爲,其並未購買柴油,也未收貨,不應承擔付款責任。
2024年10月17日,澎湃新聞獲悉,此案將於11月在陝西榆林中院開庭審理。這起合同糾紛案件,從一審到二審,從重審到再審,已歷時五年。
該案的爭議焦點是——涉案罪犯以公司名義冒籤合同,其行爲是否構成表見代理而有效?
一份五頁紙合同上蓋的湖南楚湘公司印章,被警方認定系僞造 本文圖片均由受訪者供圖
“內鬼”僞造公章籤合同,騙來數千噸柴油
這一系列案件存在“刑民交叉”——刑事案件由湖南、廣西的司法機關辦理,民事案件則分別在廣西、陝西審理。
案情得追溯到七年之前。
2017年,陝西榆林人牛鵬在神木市承攬神延煤炭公司西灣露天煤礦的土方剝離工程。案發後的刑事判決書顯示,牛鵬並無相關資質,系由湖南楚湘公司與項目發包方簽訂合同。
長沙市天心區法院對牛鵬作出的刑事判決書(部分)
湖南楚湘公司是一家省屬國有企業,在該項目上並未出資,而是承包給牛鵬,任命牛鵬爲該公司“西灣項目部”常務副經理,向其收取管理費。實際上,牛鵬又將這個項目轉包給其他人。
2018年10月,本案另一名被告人——淄博春江成公司的授權業務員張培玉向西灣項目部推銷柴油。據判決書記載,當時牛鵬表示資金緊張且項目部無需用油。張培玉遂與他商議,由他以湖南楚湘公司名義買油並簽訂購銷合同,之後可將柴油用作他用,張培玉則負責協調延期支付貨款。
長沙市天心區法院對張培玉作出的刑事判決(部分)
購銷合同顯示,甲方(淄博春江成公司)向乙方(湖南楚湘公司)一年內供應柴油1萬噸,運輸至乙方指定地點——位於神木市的西灣項目部;按月結算貨款,如乙方延遲付款,按每日1‰的比例支付違約金。
上述購銷合同並非當面簽訂。當時,牛鵬隱瞞了西灣項目部無需用油的真相,謊稱需要用油並更換供油商,將合同傳到湖南楚湘公司蓋了公司印章,然後將合同掃描件發給淄博春江成公司負責人,卻被告知合同第5頁未蓋“騎縫章”,得重新蓋章。
刑事判決書顯示,牛鵬在榆林市僞造了一枚湖南楚湘公司的印章以及一枚該公司西灣項目部印章。他用僞造的印章在合同上蓋章後,傳給淄博春江成公司——該公司後來將加蓋其公章的合同回傳給牛鵬。
不久,湖南楚湘公司駐西灣項目部的會計收到公司寄來的紙質合同——就是第5頁未蓋“騎縫章”、對方公司也尚未蓋章的那份。這位會計撕毀了合同並告知牛鵬。後來接受警方調查時,該會計稱,他當時瞭解到項目部不需要更換供油商,牛鵬想以公司名義籤合同再倒賣柴油牟利,所以撕毀了合同。
但“交易”繼續進行。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淄博春江成公司陸續向牛鵬供應柴油2515.39噸,經鑑定價值1917.8萬餘元。
上述柴油並未運到合同約定的西灣項目部,而是按牛鵬要求運到附近的能源公司。牛鵬收到柴油後,會在確認函上蓋上僞造的楚湘公司公章和項目部印章。
後來警方查明,牛鵬將收到的柴油用於抵債或轉賣。他僅向供貨方支付貨款約194萬元,至案發時欠款超過1700萬元;對於牛鵬經濟緊張、拿油抵債、柴油未運至項目部等情況,作爲甲方授權業務員的張培玉並未向其公司彙報,還幫助延期付款、協調繼續發貨。期間,張培玉先後向牛鵬索要了好處費共計138萬元。
主犯作案兩起,被判刑並責令退賠損失
2019年7月,向牛鵬追討貨款未果的淄博春江成公司起訴湖南楚湘公司,位於長沙的湖南楚湘公司則向當地警方報案。
2019年12月、2020年4月,牛鵬、張培玉先後被警方抓獲。
長沙市天心區法院審理查明,牛鵬在沒有履約能力的情況下,僞造印章冒用公司名義簽訂合同,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騙取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構成合同詐騙罪。
2021年1月,天心區法院判處牛鵬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40萬元,責令其退賠淄博春江成公司損失1723萬餘元。
此案被認定爲共同犯罪——牛鵬是主犯,張培玉爲從犯。
天心區法院認爲,合同詐騙的犯意是張、牛二人共同商議後提出,張培玉還對其公司隱瞞實情,輔助牛鵬實施合同詐騙。“若無張培玉的幫助和配合,牛鵬無法獨立完成本案的詐騙行爲。”2023年4月,法院對張培玉判刑六年並處罰金10萬元,追繳其違法所得138萬元。
一審判決後,牛鵬、張培玉上訴,均被駁回。
2022年11月,在湖南省德山監獄服刑的牛鵬,被廣西欽州警方帶走。他被查出實施了另一起合同詐騙案——作案手法如出一轍。
原來,2019年4月淄博春江成公司不再供應柴油後,牛鵬與另一被告人李振兵合謀,繼續以西灣項目部的名義“購買”柴油。這一次,他們盯上了廣西華源物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西華源公司”)。
欽州市欽南區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7月,牛鵬、李振兵使用假印章,以湖南楚湘公司的名義與廣西華源公司簽訂《柴油購銷合同》。此後一個月,廣西華源公司陸續供應了58車共計1895噸柴油,經鑑定價值1227萬餘元。
2019年12月,一直未收到貨款的廣西華源公司向警方報案。
據後來牛鵬供述,收到柴油後他經手賣了大概50車,獲得800萬至900萬元。這些錢一部分用於還債,一部分用到了山西等地的項目,“剩下的錢自己用了”。
李振兵則供述,他經手將7車柴油賣去加油站獲得約110萬元,其中60萬拿去賭博輸了。
2021年3月,欽南區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李振兵有期徒刑十四年。此案上訴後,被欽州市中級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在廣西華源公司一案中,牛鵬2023年5月被欽南區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刑十四年。由於此前他被長沙市天心區法院判刑十三年,欽南區法院決定對其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70萬元,責令牛鵬與李振兵共同退賠廣西華源公司經濟損失1227萬餘元。
刑案背後:被騙的貨款損失誰來承擔
實施合同詐騙的牛鵬等人被判刑,並被法院責令退賠被害企業的損失。不過,由於涉案贓款被揮霍等原因,“退賠損失”面臨執行難。
淄博春江成公司2019年7月起訴了牛鵬的“東家”湖南楚湘公司,要其支付一千多萬元柴油款。
這起民事訴訟至今已歷時五年,經過三級法院的審理——包括重審、再審,目前由陝西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首先審理此案的是陝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20年,該院對此案進行第一次審理,並凍結了被告的銀行存款。
原告淄博春江成公司稱,雙方簽訂購銷合同後,原告陸續供應柴油2515.39噸,貨款共計1938.46萬餘元,但僅收到82.9萬元,被告應支付貨款並承擔違約責任;被告湖南楚湘公司則認爲,涉案合同系其項目承包人牛鵬與原告方授權業務員張培玉惡意串通簽訂,二人實施合同詐騙正被警方立案偵查,法院應駁回原告起訴。
當年9月,神木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購銷合同合法、有效,判湖南楚湘公司向淄博春江成公司支付貨款1855.56萬餘元,並按合同約定支付日利率1‰的違約金。
2020年9月神木市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部分)
湖南楚湘公司上訴後,2021年6月,榆林市中級法院以“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重審期間,神木市法院認爲張培玉涉嫌合同詐騙罪被查直接影響本案審理,裁定中止訴訟。
2022年4月,神木市法院又作出裁定,認爲該案有經濟犯罪嫌疑,湖南檢察機關指控張培玉夥同牛鵬實施合同詐騙,由於該刑事案件尚在審理中,遂駁回原告起訴。
2022年4月神木市法院作出的裁定(部分)
淄博春江成公司上訴後,被榆林中院駁回。
此後,淄博春江成公司申請再審。2023年6月,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提審此案。
經過再審,陝西高院認爲,行爲人以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他人名義訂立合同,涉嫌刑事犯罪或者被判犯罪的,合同相對人請求該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他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法院應當受理。“一、二審裁定駁回春江成公司的起訴,適用法律不當。有關楚湘公司是否承擔責任,不屬於本案審查範圍,本案不予涉及。”
2023年9月,陝西高院撤銷此前一審、二審的相關裁定,“指令陝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
2023年9月陝西高院作出的裁定(部分)
爭議焦點:假冒公司名義籤合同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淄博春江成公司起訴湖南楚湘公司一案,在立案四年後回到原點,由神木市法院進行第三次審理。
神木市法院此次適用了再審程序。湖南楚湘公司認爲此前陝西高院已完成再審,指令“審理”並非指令“再審”,此案應作爲常規案件按一審程序審理。該意見未被採納。
淄博春江成公司向法庭提交了購銷合同、業務對賬單、收貨確認函等證據。湖南楚湘公司提交了南京雨花臺區法院的一份民事調解書:上游供油商向淄博春江成公司討要柴油款時,牛鵬以個人名義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春江成公司完全知曉購油的是牛鵬個人。”湖南楚湘公司稱,如果購買柴油是牛鵬代表公司的職務行爲,不可能以其個人名義來擔保。
神木市法院再審認爲,雙方公司完成了合同的要約和承諾,雖然牛鵬僞造楚湘公司印章蓋在5頁紙合同上,但合同內容並未實質性變更;淄博春江成公司的相關負責人對湖南楚湘公司西灣項目進行實地考察,足以令其相信牛鵬的行爲是權限內職務行爲;儘管楚湘公司辯稱其員工早已將紙質版合同撕毀,但並未通知春江成公司。
“故春江成公司已經盡到充分合理的審慎義務,上述事實使春江成公司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牛鵬有代理權。”神木市法院認爲,牛鵬代理楚湘公司簽訂合同的行爲符合表見代理的法律特徵,該代理行爲有效。
“表見代理”的規定出現在合同法和民法典的相關條款中,旨在保護善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爲人沒有代理權或者超越代理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爲有效。
比如在本案中,如果牛鵬沒有代理權或者超越代理權,卻代理湖南楚湘公司與淄博春江成公司簽訂了合同,而淄博春江成公司“有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權,那麼他代理簽訂合同的行爲就有效。
關鍵問題是,怎麼認定“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權”?按最高法司法解釋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行爲人存在代理權的外觀,二是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
2024年6月,神木市法院作出判決,認定牛鵬涉案行爲構成表見代理,判湖南楚湘公司支付淄博春江成公司貨款1855.56萬餘元,並按日利率1‰支付逾期違約金。
2024年6月神木市法院作出的判決(部分)
湖南楚湘公司提出上訴。該公司認爲,刑事判決書已認定張培玉實施合同詐騙犯罪,那對其授權的淄博春江成公司就存在重大過失,因此涉案行爲不構成表見代理。
該公司還稱,一審法院判其按日利率1‰(年利率36.5%)支付逾期違約金,導致違約金超過3500萬元,該利率遠超民間借貸利率紅線,不應得到法院支持。
此案上訴後由榆林市中級法院二審,目前尚未開庭審理。
起訴湖南楚湘公司的,還有被牛鵬合同詐騙的另一家柴油供應商——廣西華源公司。這起民事案件的爭議焦點,也是涉案行爲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2021年7月,廣西欽州市欽南區法院認定牛鵬等人以湖南楚湘公司的名義購買柴油構成表見代理,判該公司支付貨款1320萬元。此案被欽州市中級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一年後,欽南區法院作出重審判決,認定廣西華源公司沒有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存在過失,涉案行爲不構成表見代理,駁回廣西華源公司的訴求。此後,該公司先後上訴、申請再審,分別被欽州中院、廣西高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