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國一少女情已逝 渣男太無恥 PO網賣「滾牀單」影片

陳姓渣男竟將與國一少女的性愛照片及影片PO網兜售。(示意圖/shutterstock)

桃園一名陳姓男子,前年(110年)7間某日,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國一少女A女,去年1月26日傍晚相約前往一家汽車旅館,經過A女同意後,雙方發生性行爲時,陳男用手機拍攝A女裸胸的照片1張及性影片4段。

但後來雙方發生感情糾紛,陳男再去年1月27日把之前拍攝的照片及影片上傳twitter,並貼文表示「急用喔要買影片嗎」、「想不到吧要影片可買喔」,還將A女的Instagram個人頁面截圖一起上傳。

後來真的有人爲取得性交影片,透過通訊軟體與陳男聯繫,陳男便以300元、2000元爲代價賣出2次。後來有網友看不下去陳男行徑,透過陳男推特貼文循線聯絡到A女,A女憤而報警提告。

法院審理,陳男雖坦承犯行,但僅因與A女間一時感情生變,就將拍攝與A女性交的照片、影片公開在網路平臺販賣,還公開A女個人帳號,陳男犯罪時難認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客觀上也不足以引起同情,辯護人請求審酌陳男生長於低收入家庭、由母親單獨扶養且爲第一類身心障礙人士等,請求酌減其刑,實爲無理。

法官審酌,陳男明知A女是未滿14歲的少女,罔顧她對於性與身體之自主能力及判斷能力尚未發展成熟,竟爲滿足個人私慾,未能剋制己身性慾,不僅與A女發生爲性行爲,還販賣正片及影片供人觀覽,甚至提供A女的聯絡資訊給不特定的他人。

陳男所爲,戕害A女身心發展,未能尊重性隱私權,對於日後兩性關係之認知將生不良影響;陳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無任何犯罪紀錄,素行良好,也與A女及A母成立和解並賠償損害。

法官日前依法判決,陳男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爲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又犯散佈少年爲性交行爲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及不得持有或散佈與A女發生性交行爲的照片及影片,並應接受4場次法治教育課程。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