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條件通過「墾丁悠活」環評 高院打臉屏東縣府判撤銷
▲有條件通過「墾丁悠活」環評,高院打臉屏東縣府判撤銷。(圖/東森新聞)
屏東知名「悠活麗緻渡假村」遭踢爆,涉嫌在墾丁國家公園內違法經營14年,因此補做環評,屏東縣政府有條件通過悠活營運,不須第二階段的環境影響評估,引發環保團體與居民不滿提告,痛批海洋生態遭產官學聯手出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日判決環團勝訴,撤銷縣府的環評結論。全案可上訴。
屏東縣政府「有條件通過」悠活麗緻渡假村開發計劃,引發居民與環團不滿,以其住居在開發行爲所在地附近,有身體、健康等權利受害之虞提告,高雄高等法院合議庭法官判決勝訴,將環評審查結論撤銷。
高院認爲,主管機關就環評法基本構成要件之審查,應以開發行爲本身作爲審查對象,而不得以設置附款之方式取代或脫免;而通過環評審查,判斷開發行爲對環境無重大影響之虞,實質上仍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結論,沒有就開發行爲本身是否屬於「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而研判,顯有規避「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進而須進行第二階段環評程序違法。
高院判決書表示,未來預防與對策環保措施在審查時尚未存在,環評委員會就已通過做結論,在悠活尚未履行前即預測該預防及對策可化解開發行爲對環境之重大影響,免除繼續進行第 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顯然難謂「適法」。
其中,悠活公司的動物生態調查僅執行1年的生態環境調查,沒有提供充足的動物生態基礎資料,環評委員會並非基於充足資訊而認定。因此合議庭判決撤銷屏東縣府環評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