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教師書包砸幼童 工作沒了被判刑!竟是遭催40萬卡債情緒失控
彰化縣某私立幼兒園老師,疑因收到銀行催繳40萬元卡債「情緒上來沒有控制好」,失控拿書包砸幼童頭部,造成該名幼童左側眼瞼及眼周圍受傷,彰化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4月。(葉靜美攝)
彰化縣某私立幼兒園老師,在今年2月疑因收到銀行催繳40萬元卡債「情緒上來沒有控制好」,竟失控拿起該名幼童裝有課本、水壺等物品的書包砸向幼童頭部,造成該名幼童左側眼瞼及眼周圍受傷,彰化地院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4月。
判決書指出,該名老師在今年2月間擔任彰化縣某私立幼兒園教保員及小班老師,因不滿某4歲幼童找不到書包,竟手持該名幼童的書包(內有2本課本、1個水壺、1個餐袋與餐盒)砸向其頭部、臉部,使得該名幼童受有左側眼瞼及眼周圍開放性傷口等傷害。
幼童母親心疼小孩被打怒提告,女教師辨稱,因爲收到信用卡催繳通知,金額有新臺幣40幾萬元,那天情緒上來沒有控制好,才發生這起事件。
法院審酌,被告爲幼兒園之教保員及小班老師,本應保護、照料班上學童,但卻因個人債務問題而未能控制情緒,以重量不輕之書包砸向年僅4歲之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受傷,犯罪動機及行爲實不可取,被告雖坦承犯行,但因未能取得告訴人及其家屬之諒解,迄今未達成調解或賠償,考量被告前有竊盜前科,但無相類傷害前科之素行,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4月。全案可上訴。
彰化縣教育處表示,縣府於接獲通報後,依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辦理,經調查小組調查並經認定委員會審議屬情節重大之不當管教行爲,造成幼生身心侵害,有管制消極資格之必要,予以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且認定2年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爲教保服務人員,並公佈行爲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結果將登錄全國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通報查詢系統。
另本案刑事司法程序雖已判決,但仍可上訴,依行政罰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一行爲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應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將視終局審判結果而定,並另提送認定委員會審議行政罰部分。
針對幼兒園未善盡督導教保服務人員之責,處負責人3萬元罰鍰,並應定期巡堂及隨時檢視班級狀況,且留有紀錄,以維護幼生權益。縣府針對違法情事絕對零容忍,一切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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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