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

本報評論員慄玉晨

“生態環境沒有替代品,用之不覺,失之難存。”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着力破解生態文明領域的突出矛盾和問題,有利於推動構建與美麗中國建設相適應的體制機制,加快形成以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現代化爲導向的美麗中國建設新格局。我們期待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步伐更快一點,保護生態的法律制度更嚴一點,不斷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8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2024年上半年依法從嚴懲治各類污染環境犯罪有關情況。數據顯示,2024年1月至6月,全國檢察機關共起訴污染環境犯罪668件1597人。在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的大背景下,跨地區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屢禁不止,傳統重污染行業非法排污問題仍較突出,自動監測數據存在弄虛作假情況,個別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幫助掩蓋污染真相等污染環境犯罪問題就顯得尤爲觸目驚心,仍需綜合施策、深化治理。

“生態興則文明興,生態衰則文明衰”。生態文明建設是關係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根本大計。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只有實行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才能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可靠保障。新時代以來,“生態文明建設”“綠色發展”“美麗中國”寫進黨章和憲法,成爲全黨意志、國家意志和全民共同行動。我國的生態環境法律體系已初步形成,生態文明綜合執法改革向縱深推進,並建成了覆蓋全國各級司法機關的生態環境審判體系、公益訴訟檢察體系,新時代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的成就舉世矚目。

應當清醒地認識到,我國生態環境保護結構性、根源性、趨勢性壓力尚未根本緩解。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已進入加快綠色化、低碳化的高質量發展階段,生態文明建設仍處於壓力疊加、負重前行的關鍵期,當前的生態環境法律體系還存在不少短板和弱項。比如,環境立法屬於行政法部門,資源立法屬於經濟法部門,導致法律授權的管理部門多、權限範圍廣、職責交叉重疊與空白漏項並存,法律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不足;再如,現行生態環境立法主要是爲行政機關執法所用,爲司法機關適用法律提供的裁判性規範明顯不夠;又如,生態環境分局作爲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需要履行法定職責,但法律未明確派出機構的執法主體資格,派出機構無獨立執法權。縣級綜合執法機構的執法權來源不明、不設區市的執法權委託權限不明、實踐中探索的“局隊站”機制缺乏法律依據等問題,也直接影響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質效。基層執法力量薄弱、執法能力不足、經費保障不夠等問題也較突出。

我們看到,一些地方少數企業因自身處置能力不足、處置成本過高等,將危險廢物非法轉移至外地甚至外省,污染當地的土壤、水體、空氣,危害生產生活秩序、羣衆生命財產安全。有的企業爲增加生產時間,同時縮減廢氣、污水的治理成本,通過各種方式篡改、僞造監測數據,逃避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個別檢測機構、監測機構受利益驅使,通過弄虛作假的方式,幫助產生廢物的主體掩蓋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污染。共建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好家園,亟須更加嚴格的制度和更加嚴密的法治保障。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中國式現代化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必須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加快完善落實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體制機制。要完善生態文明基礎體制,健全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健全綠色低碳發展機制。這爲從制度和法治層面合力推動生態文明建設進一步指明瞭方向。一方面,將生態文明建設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建設結合起來,有利於形成一個完整的、系統的法律制度體系;另一方面,進一步健全垂直管理機構和地方協作配合機制,可以提升法律制度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同時,通過加強生態環境領域司法保護,不斷完善公益訴訟,統籌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讓破壞環境者無處遁形。

“生態環境沒有替代品,用之不覺,失之難存。”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着力破解生態文明領域的突出矛盾和問題,有利於推動構建與美麗中國建設相適應的體制機制,加快形成以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現代化爲導向的美麗中國建設新格局。我們期待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步伐更快一點,保護生態的法律制度更嚴一點,不斷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