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主管email寄「霸凌回憶錄」慘遭開除 女員工告贏第一產險

臺北地院判決第一產物保險應讓謝姓女員工復職。(資料照)

第一產物保險公司一名謝姓女員工,懷疑自己因檢舉與公司間的勞資糾紛遭主管秋後算帳,2021年4月擅自使用主管彭姓課長電腦中個人公司電子信箱,寄送有關遭主管霸凌的會議回憶錄,遭第一產險以違反公司資訊安全守則爲由解僱。謝女不服提告,臺北地院審理後,認爲謝女盜用主管公司email只是單一事件,直接解僱不符比例原則,因此判決第一產險需讓謝女復職並按月給付薪資。

自2004年起便進入第一產險任職的謝女供稱,2021年她出面檢舉公司未合法舉辦勞資會議、侵佔自己保費簽約獎金,以及違反《公司法》造成股東損失上千萬元,卻因此被主管盯上,在工作上多所霸凌。2021年4月9日,謝女伺機盜用彭姓課長的公司電腦,並以課長公司個人email,寄出一封夾帶「蘊含單位主管利用職權霸凌報復之公司會議回憶錄」附檔的電子郵件到謝女私人emaiil,結果被公司發現。

第一產險得知此事後,以公司資安守則規定,若對外寄信有夾帶檔案,需經主管審覈,謝女行爲已造成公司資安漏洞,可能泄漏公司機密,違反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嚴重侵害公司營運核心價值爲由將其解僱。謝女認爲自己遭到公司違法惡意解僱於是提告。

北院查出,僅是基層行政庶務人員的謝女在第一產險服務已16年,期間未有其他懲戒或長期不適任的紀錄,擅自使用主管email只是單一違規事件,並沒有危害公司資安或泄漏機密。法官認爲,解僱應是在勞工故意過失行爲極其重大或造成無法補救的僱主損失時,才能採取的無法迴避、不得已的終極手段,以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因此判決第一產險應讓謝女復職,並給付解僱後至復職前每月3萬1500元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