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資料註記空戶!換屋被國稅局抓到「無居住事實」補稅146.3萬
▲民衆經覈准適用房地合一重購優惠,應注意重購之新房地於5年內不能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圖/記者董美琪攝)
記者董美琪/綜合報導
爲避免投資客炒房,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7日表示,因應房屋所有權人換屋需求,減輕民衆換購自住房地租稅負擔,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自住房地,並另行重購自住房地,可享重購退稅優惠。不過,民衆要注意重購之新房地於5年內不能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如經查獲,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實際居住事實」也列爲查覈重點。
臺北國稅局說明,個人換屋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重購租稅優惠,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之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以內,二、出售與重購之房屋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三、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其中應特別注意有關自住房地的認定,除需符合設籍及無出租等規定外,亦須有「實際居住的事實」,才符合適用要件。
臺北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8年6月20日以1400萬元取得A屋,於112年6月20日以1900萬元出售A屋,並於同年月30日以3200萬元重購B屋,甲君於同年7月10日申報112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
不過,經國稅局查覈發現,甲君雖於109年7月5日將戶籍遷入A屋,但甲君持有A屋期間的用水資料是註記「空戶」,顯無居住事實,又甲君無法提供證明具有自住事實的相關證明文件,因此認定甲君無實際居住使用,與房地合一自住房地規定不符,故否準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並予以補徵稅額146.3萬元【(成交價額1,900萬元—可減除成本1,452萬元—移轉費用30萬元)×35%】。
根據中央社報導,臺北國稅局官員表示,曾有實際居住事實相當薄弱的案例,該戶水、電用量極低,給出的理由是天天去健身房洗澡,而且晚上很晚回家,所以不太需要用到電;但國稅局除了水電資料,也會根據不同面向判定有無居住事實。
最後,臺北國稅局提醒,民衆經覈准適用房地合一重購優惠,應注意重購之新房地於5年內不能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如經查獲,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洽各地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