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員警開3槍打死通緝犯 高院判桃園市府加碼國賠150萬確定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桃園市警局楊梅分局警員葉驥,2014年攔檢竊盜通緝犯文昌時,因對方倒車逃逸,他持槍朝其腿部開了3槍,對方最終因傷重死亡,最高法院將他判刑6月定讞。羅的家屬提出國賠訴訟一審判決桃園市府須國賠87萬5千元,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17日宣判加碼改判桃園市府國賠150萬元確定。

▲桃園市員警葉驥擊斃通緝犯事件高院改判國賠150萬確定。(圖/記者季相儒攝)

本案發生於2014年2月16日下午3時,葉驥接獲線報,指稱通緝犯羅文昌在新屋鄉石牌資源回收場變賣贓物,他趕到後看見一部車停在資源回收場前,但卻沒看到羅男。數分鐘後,羅男進入車內,葉驥上前盤查羅男時,因對方企圖倒車逃逸,葉驥持槍朝其腿部開了3槍,羅負傷逃逸後因傷重死亡。一、二審皆認定葉驥有罪,上訴第三審後,最高法院認爲葉男當時站在車門旁,並無遭撞倒之虞,卻以槍連續射擊致羅男死亡,最後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可易科18萬元定讞。

羅的家屬認爲桃園市府在管理員部分有疏失,因此提出國家賠償訴訟,請求280萬元賠償。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桃園市府有35%的過失,判決國賠87萬5千元。案經上訴,高等法院審理時,桃園市府拒絕賠償,市府辯稱,當時葉驥已經大喊「停車」、「不要動」,是羅男加速逃逸,葉驥纔會開槍;另外羅男當時因服用高濃度甲基安非他命,導致血壓升高,所以負傷逃逸時,纔會血液循環加快,加速血液流失量,終至休克死亡,故拒絕賠償。

高院審理後,17日做出二審判決,高院仍認定桃園市府管理員警部分有疏失,必須負擔國賠責任;但羅男身爲通緝犯,拒捕逃逸才會遭員警開槍射擊,羅男也有過失。經過重新計算後,高院認爲桃園市府應負擔60%的責任、羅男負責40%責任,最後高院改判桃園市府需國賠150萬元,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