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臺鹽綠能弊案聲押前董座陳啟昱等5人遭法院駁回 理由出爐
陳啓昱等5人獲釋後陸續步出法院,頭戴球帽、口罩或以外套遮掩,不發一言,隨即在親友引導下,快步坐上轎車離開。記者邵心傑/攝影
檢調偵辦臺鹽綠能弊案,檢調偵辦臺鹽綠能弊案,臺鹽前董事長陳啓昱、臺綠前總經理蘇坤煌被控與包商涉共謀詐財,檢方認陳啓昱等5人涉特別背信等罪嫌且有串滅證之虞聲押禁見,臺南地院認罪證不足,今晨4時30分裁定陳啓昱等5人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聲請均駁回。
陳啓昱等5人獲釋後陸續步出法院,頭戴球帽、口罩或以外套遮掩,不發一言,隨即在親友引導下,快步坐上轎車離開。
臺南地院指出,臺綠前總經理蘇坤煌、鴻暉國際科技公司負責人蘇俊仁涉犯公司法中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中以明知爲不實事項而填制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及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務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刑法中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罪嫌重大。
惟考量檢方就此部分偵查作爲應屬完備鞏固,尚難認蘇坤煌、蘇俊仁因存有湮滅、僞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以及蘇俊仁因存有逃亡或逃亡之虞,致若不予羈押即難以進行追訴、審判狀況,2人尚無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必要。
臺南地院指出,羈押聲請書所載犯罪事實,均是臺鹽綠能公司受到損害,依相關卷證資料,臺鹽綠能公司固是臺鹽公司轉投資而成立公司,惟2家公司應分別獨立公司法人。且臺鹽綠能公司並非證券交易法中所稱已發行同法所指有價證券公司,尚無從認爲陳啓昱5人就羈押聲請書犯罪事實與證券交易法中第171條第1項第2款: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爲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及第3款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爲自己或第3人利益,而爲違背其職務行爲或侵佔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500萬元的構成要件相合。
且檢方並未具體說明及指出不合哪些營業常規,則是否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所指不合營業常規要件。
因此,檢方認陳啓昱5人均有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不合營業常規不利益罪、同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部分,罪嫌不足。因而駁回陳啓昱等5人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