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覈準則修正條文 勤業衆信三大重點提醒
一是營利事業承租資產提列折舊費用規定,目前營利事業承租資產,在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及企業會計準則(EAS)的修正下,將依租賃的實質來認列及衡量,選擇按租約期間或耐用期間提列折舊費用;本次增訂營利事業承租資產屬於按耐用年數提列折舊者,自將視爲購置固定資產的折舊計提模式,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計提折舊費用;前開資產如屬於租用乘人小客車,其折舊限額應比照購置乘人小客車規定辦理有250萬的限額,如果屬於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購置限額則爲500萬,並自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適用。另外,提醒若營利事業租用乘人小客車若具有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則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扣抵。
二是員工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金額調增爲3,000元,配合消費者物價指數物價指數調整,政府提出稅制優化伙食費免稅額,將一般營利事業提供給員工的伙食費免稅額由每月2,400元調高到3,000元,免計入員工的薪資所得,並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舉例來說,以往甲公司支付給員工的伙食費代金爲每月3,000元優於免稅額,則其中2,400元將免視爲員工的薪資所得申報,超過的600元則應轉列員工的薪資所得,而經過本次修法提高免稅額度,則甲公司的員工自112年1月1日所領取的3,000元伙食費代金,在綜合所得稅中將可全額視爲免稅所得,而甲公司則需留意將112年前11月已按每月600元視爲員工薪資所得扣繳者,於113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申報時調整至正確金額。
三是前十年覈定虧損金額,應考量免徵納所得稅的調整項目,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扣除稽徵機關覈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時,應先留意應計入調整所得項目,以正確申報繳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