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購買古董及藝術品 不得列報折舊費用

依所得稅法第54條及第59條規定,資產屬於「折舊性」或「遞耗」性質者,才能逐年提列折舊或計算各項耗竭及攤提。

所謂折舊性或遞耗性質,是指資產在通常情況下,因時間經過或使用次數增加,其價值會隨之減低;惟古董及藝術品等物品,其交換價值或使用價值,通常並不會因時間經過而發生相對程度的比例貶損。因此,不但沒有耐用年數的問題,其價值通常更因長期持有而產生增值的情形。

國稅局表示,古董及藝術品的性質非屬折舊性固定資產、也非屬遞耗資產,不得列報折舊費用或各項耗竭及攤提。

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固定資產-什項購置(藝術品)新臺幣210萬元,並按自行估計耐用年數3年提列折舊費用70萬元,經國稅局以藝術品性質屬增值性資產,不得提列折舊費用,予以調減該藝術品之折舊費用70萬元,補稅1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