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保全聯手毆死病患 保全:傷者死前還跟我講話
▲中興醫院前保全廖男(棕衣者)、鄭男(灰衣),因毆死病患遭判刑。(圖/記者吳銘峰攝)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前年發生保全聯手毆死病患事件,廖姓、鄭姓2名保全因不滿病患鬧事,把病患拖到樓梯間,抓頭撞牆致死。2人一審均遭被依「傷害致死罪」重判7年多刑期,案經上訴,二審19日仍將2人分別判刑7年10月與7年4月。但2人仍否認犯罪,說被打的傷者還曾與他們對話,不是被他們打死。
判決指出,遭判刑的廖姓、鄭姓2名保全,與另一名胡姓保全,均爲醫院約聘僱人員。2016年5月6日中午1時許,李姓病患因疥瘡至中興院區皮膚科就診完要離去,因向社工詢問可否多領一些藥膏時情緒激動、說話大聲,3名保全上前關切溝通無效後,竟聯手把病患拖行到男廁內,關門痛毆,導致病患頭、手瘀青報警。
2星期後,另名劉姓病患因腹痛及酒精導致之急性胰臟炎,被救護車送進急診室,但治療還沒結束,劉男就跑出醫院。過了3分鐘,劉男又自行返回醫院大門,並躺臥在大廳中。3名保全獲報前往處理,以輪椅將劉男推出院外,結果劉男又走回醫院。
3名保全再獲報前往處理劉男,爲了嚇阻劉男再回到醫院,3人將劉男帶到樓梯間圍毆,抓劉男的頭撞牆,廖、鄭見劉男當場昏厥、口鼻出血,但卻沒將他送醫,而是再次把人放到輪椅上推出院區,丟包在院外。最後劉男因顱內出血,半小時後就死在醫院外。檢警依據監視器畫面逮捕3名保全,並依照傷害致人於死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廖姓、鄭姓2名保全犯下「傷害致死罪」,分別處7年10月與7年4月;另外3名保全均犯「剝奪行動自由罪」,均判刑6月。案經上訴,廖姓、鄭姓2名保全否認犯罪,辯稱沒有毆打病患。但高院仍根據監視器畫面,認定2人有罪,19日駁回上訴,再度依「傷害致死罪」判刑;另外3人「剝奪行動自由罪」撤銷,均依照「傷害罪」分別判刑,另因胡姓保全與被害人和解,宣告緩刑2年。「傷害致死罪」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