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美主播拒絕故意扮醜被訴, 百萬違約金能否獲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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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也曾在種草貼、直播間看到過這些令人心動的廣告呢?

隨着消費觀念改變以及“顏值經濟”的興起,醫美行業進入快速發展階段。據數據顯示,2022年我國醫美市場規模達到4934億元,到2025年將超過8000億元。

同時,醫美行業通過直播平臺“野蠻生長”,不少主播在直播時充斥着各種容貌焦慮、虛假宣傳等內容。

所謂“低價”“破價”醫美項目可信嗎?直播間產品質量是否符合標準?消費者又該如何辨別關於醫美那些事兒?近日,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東湖科學城法庭審理一起某醫美主播與某經紀公司合同糾紛案,帶你揭開直播間背後的醫美行業的冰山一角。

基本案情

花花(化名)是一位美容領域博主,2022年,花花和某經紀公司達成《醫美達人合作協議》,雙方就合作形式、合作內容、雙方權利義務、分成方式等進行了明確約定。

合同簽訂以來,花花在某視頻平臺的賬號作爲雙方共同合作的自媒體賬號進行直播,以吸引消費者並引流至該公司合作的醫院進行醫美手術。

爲提升花花的粉絲量,公司還投入金錢充值平臺幣,購買網絡水軍以擡高直播間人氣。在花花直播過程中,經紀公司多次對花花提出要求“把臉畫的誇張一點,畫一些疤痕,吸引消費者”“弄得越奇怪,就越能留住人”,還稱該行爲系合理的形象設計。

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花花通過直播間引流了多名客戶到某醫療美容醫院進行消費,爲經紀公司帶來不少收益。

某經紀公司與花花進行了結算,並向其支付部分合作收益。經雙方確認,2022年12月雙方合作收益本應爲6000餘元,但經紀公司以花花在直播期間存在消極直播、沒有每天進行直播爲由扣減2000元,僅支付花花4000餘元,隨後花花停止直播並要求解除合作。

2023年1月,因不願解除合同,某經紀公司股東通過微信,向花花發送支付鉅額違約金,如不支付則全平臺封殺等威脅性消息。

2023年6月,經紀公司一紙訴狀將花花告上法院,稱合作期間,花花出現擅自停播行爲,其違約行爲導致了經紀公司的重大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損失,要求花花賠償違約金100萬元及名下的主播賬號收歸經紀公司所有。

花花辯稱,經紀公司先未按照約定分成,扣減自己應得利益2000元,構成根本違約,雙方簽訂的合同應解除,並要求某經紀公司向其支付2000元。而且,公司多次要求她採取“貼假下巴”“針管貼鼻子”“畫疤痕”等方式直播,以獲取流量熱度、欺騙消費者的行爲涉嫌違法犯罪,自己有權拒絕履行,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爲:經紀公司購買水軍漲粉,違背合同約定,經紀公司違約,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經紀公司通過充值、購買網絡水軍爲花花漲粉,製造虛假粉絲量,並要求花花使用畫刀疤臉的形式來吸引人氣進行虛假宣傳,誘導消費者消費,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污染了網絡生態,擾亂了市場秩序,該推廣行爲與合作協議中某經紀公司應當履行的商業推廣及合理形象設計義務不符,違反了合同應當履行的義務,某經紀公司在花花停止直播後,要求其繼續履行,花花有權拒絕某經紀公司不合法的要求。

其次,雙方合作協議約定了分成方式,並沒有就花花應當履行的主播時長、視頻更新時間等內容作出明確約定,協議也並沒約定某經紀公司可以扣減主播收益的情形,某經紀公司違反其應當向花花支付收益的義務,隨意扣減收益的行爲超出合同約定的內容,因此,某經紀公司違約在先,花花有權解除雙方的合同。

法官說法

2023年5月,市場監管總局、公安部、國家藥監局等11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醫療美容行業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加大對醫療美容行業監管力度,對醫療美容行業虛假宣傳、價格欺詐等突出問題“露頭就打”的高壓態勢。

醫療美容既具有醫療服務的特性,也兼具消費屬性。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醫美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如果帶貨主播在推介商品或服務時有欺詐行爲,被欺騙的消費者還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爲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記者譚在龍 通訊員丁軍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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