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個資挪公用 民衆告官扳回一城

蔡季勳等8人分別以存證信函向衛福部、健保署及國家衛生研究院等單位表示,拒絕衛福部及其所屬機構將其所蒐集有關他們8人的個人健保資料釋出給第三者,用於健保相關業務以外的用途。

衛福部等覆函表示,因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業務,而擁有全國民衆的納保與就醫資料,爲促進國內全民健康保險相關研究,以提升醫療衛生髮展,對外提供利用時,均依行爲時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舊個資法)的規定辦理,並有嚴格的資料管理措施,以保障研究資料被合法合理使用。

蔡季勳等人不服,循序打起行政官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爲,衛福部等單位將蔡季勳等人的個人健保資料,提供予國家衛生研究院建置「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等用途,符合舊個資法第8條第7款所訂「爲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的重大利益者」要件,也與新個資法第16條第5款、第6條第1項第4款規範意旨沒有違悖,而得爲特定目的外的利用,因此認定,衛福部不同意蔡季勳等8人的拒絕的作法,合乎法律規定。

原審法院這項判決,蔡季勳等人並不服氣,立即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說,本件爭訟適用的法條應該是新個資法第15條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個資應有特殊目的,及第16條公務機關利用個資應限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並與蒐集的特定目的相符的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原審法院既然引用法條有誤,即應予以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至於,在正確的法條下,本件爭訟到底是原告對,還是被告對,當由原審法院調查清楚後加以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