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或二例無經濟力難兩立
自去年底,因法定工時縮減至每週40小時修法後,按協議內容勞基法施行細則便刪去七天國定紀念休假日,勞工團體爲聲討回復七天休假日之聲浪就不絕於耳,不僅信誓旦旦要討回也喊要休足二天之星期例假日,直籲政府應全面施行週休二天爲「例日」,至今問題仍引起社會紛擾不已。
然在此之際,究論平均勞動六、日應休一日爲 「例假」,亦或確立七天週期中應有二天爲「連續例假」,纔是妥善呢?如果臺灣經濟實力與人均實質所得不能同時提升前,恐怕產業資方難應合,勞團喙促亦恐難平靜,是否兩敗俱傷,非臺灣之福?
按筆者之經歷,長久以來政府對於國內相關勞動法規之修訂,或於勞工勞動權益上之政策調整,無不先以「勞資和諧」前提下共商研議。過去無論是調漲基本工資、增加時薪,縮減正常工時、增訂勞工假別、調升勞保投保薪資級距等等,總是以產業競爭與勞動權益間爲相互考量取得平益,政府常也扮演中間人如和事佬之角色穿梭資方與勞團間,試圖盡力做好說客謀合二造之訴求,並期以取得雙方最大共識及公約數後,才進行相關修法工程與制定程序。
遺憾的是,近日因工時縮減刪除七天紀念休假日後,現朝政府卻因不敵勞團抗爭擬恢復施行,引起資方工商團體一度不滿。猶未平息之際,再掀週休二日紛爭,擬將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應休一日爲例假日恐更修爲二天例假日,禁止事業單位僱主不得於星期六使勞工出勤排入正常工時或彈性工時來加班,此舉再度引發產業工商團體資方不滿,自此拒絕再出席會議關閉協商。造成過去十數年來好不容易辛苦建立勞資和諧的氛圍,於近日幾次重大事件功虧一簣中瓦解了。
何謂休息日、例假日?
按勞基法第30條第1項所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因此只要是勞工工作超過正常工作時間周內40小時以外,都應該是休息時間。所以以一般常態出勤工作時間爲規律週一至週五工作天,而星期六便爲休息日;另因同法第36條已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爲例假」。所以星期日長久以來即爲勞工所稱之「星期例假日」。顧名思義即爲每一工作週期後爲固定的、常態的假日,稱爲「例」。然而服務業或其他行業因營業性質不同則休息日或例假日就不一定會落在星期六、日。
何謂一例一休或二例
「休息日」與「例假日」在定義上之最大差別,是在於過去按相關規定,企業僱主於正常工作時間外之休息日(星期六)有使員工出勤工作時,則視爲加班,應給付勞工加班費。而例假日(星期日)依規定是不可以使員工工作的,即使僱主願意給付假日雙倍以上之工資也都是違反規定,除了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故。然目前各界論議得沸沸揚揚之「一例一休」是指七天內有一天爲休息日,一天爲星期例假日。另議論的「二例」則是指一週七天內要有二天(星期六/星期日)皆爲星期例假日。
彈性工時因應產業需求
揭前,由於國內產業性質不同,行業類別差異甚大,所需僱傭工時樣態亦有不同。如服務業或其他交通、觀光、餐飲、休閒等行業則就不一定都能休在星期六及星期日爲例假日,視其產業特性目前法源尚可分別依法施行二週、四周或八週彈性工時。
1.二週彈性
目前勞基法訂有二週彈性工時以因應產業需求,讓經營者自主調整。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視爲二週彈性工時。
2.四周彈性
同法第30-1條第1項第1款明訂:「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四周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視爲四周彈性工時,依行業別。
3.八週彈性
同法第30條第3項亦有明定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視爲八週彈性工時,依行業別。
耑此,筆者認爲,於職場實務上,若要硬性立法圈定一週內有二天皆爲星期例假日,則恐怕無法讓不同產業或行業別適用。在目前人力招募困難、低階工作本勞無意願下,人力頓時恐亦無法快速補齊。或可能就是部分行業要減少服務時間,如百貨、商店、加油站等提早在下午五點打烊,星期六日不營業。觀光、餐飲、休閒事業則勢必被迫僱用部分時薪人員,以切割僱傭時間,則將造成部分工時工作者增,月薪人員者減。其結果是,一直以來國人想期待薪資成長恐亦又是緣木求魚了。維持一例一休爲工時制度,給予事業單位自主之經營管理權,讓國家商業活動更具彈性與競爭力,不失爲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