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老舊條款禁錮移工轉換僱主自由」 勞團:臺灣的民主自由很假掰
臺灣國際勞工協會、天主教希望職工中心、天主教新竹教區移民移工服務中心等團體今於勞動部前召開「我要自由轉換僱主」移工大遊行行前記者會,訴求自由轉換僱主、廢除禁錮移工的《就服法》第53條第4項。(李柏澔攝)
《就業服務法》上路30年,但該法限制移工不得自由轉換僱主,勞團表示,臺灣用30年前的老舊條款禁錮移工,以及剝奪轉換工作的權利時,我們還大言不慚告訴移工臺灣是自由、民主、進步的國家,「這樣的說法真的很假掰。」
《就服法》第53條第4項規定移工不得自由轉換僱主,而同法第59條僱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船舶被扣押或沉沒、僱主關廠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以及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上述事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覈准,得轉換僱主或工作。
天主教希望職工中心專員Ella表示,當移工變成廉價、好用、不能自由轉換主而失去自由身時,整體勞動條件難以提升,很多人說移工已經可以轉換僱主,仲介也說現在外勞會故意怠工,傷害的還是僱主;甚至勞動部也說移工可以轉換僱主了,但「可以轉換僱主」的事實卻是因爲僱主違法在先而有的例外,可以轉換隻是在模糊焦點,可以自由轉換纔是移工的訴求。
Ella表示,臺灣人民對自由應該不陌生,但連移工轉換工作都要僱主簽字,這叫做自由嗎?如果臺灣人辭職還要老闆簽字同意纔可以,你能同意嗎?國人卻受《勞基法》保障,臺灣政府卻利用《就服法》中30年前的老舊條款,把移工禁錮在臺灣人沒人想做的工作中。
Ella說,原本移工大遊行是在1月9日舉辦,但因爲碰到中正萬華區的罷免投票被迫改期,當臺灣人的民衆可以罷免投票,向世界說我們是自由民主的國家時,當移工不但不能自由轉換僱主,連申請集會遊行的自由都要被狠狠踩一腳,我們竟然還大言不慚告訴移工臺灣是自由、民主、進步的國家,真的很假掰。
印尼移工自組團體「GANAS」會長Fajar表示,30年來對移工的歧視與剝削持續發生,就是因爲移工轉換僱主的權利被剝奪,無論是自己的國家或臺灣政府都沒有認真對待,臺灣如此維護人權形象,卻用法律有系統地歧視移工,實在是非常大的反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