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危機人質受害者苦等36年 每人終獲賠1.4億
▲1979年11月19日,在美國駐伊朗大使館的人質被釋放出來,召開了記者會。(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根據美國國會新的支出法案,1979在美國駐伊朗大使館人質危機中渡過444天人質生活的53名美國人,終於可獲鉅額賠償。依方案計算,每人最多可獲賠高達440萬美元(逾臺幣1.4億元),相當於每被扣押一天就可獲賠1萬美元。
1979年爆發伊朗暴發伊斯蘭革命後,隔年的11月4日,美國駐伊朗大使館被伊朗激進學生佔領,劫持99名人質,其中有66名美國外交官和平民,總共被扣留長達444天。1981年1月19日,美國和伊朗簽訂釋放人質協議,但因協議中明文規定受害人不得向伊朗政府求償,而美國本身無此經費或前例,因此求償官司屢遭法院駁回,聯邦最高法院也拒絕受理。
一直到今年美國裁決,法國最大的法國巴黎銀行(BNP Paribas)違反對伊朗制裁的規定,遭美國法官重罰89億美元(逾2900億臺幣)後,美國終於有經費可以做出賠償。擔負大多數人質委託的律師蘭克福德(Thomas Lankford)自1999年受理這宗求償案以來,不斷尋求金源和賠償。
之後蘭克福德開始從國會下手,在去年國會審查支出法案時提出附帶法案,要把賠償伊朗人質和恐怖主義其他受害人也列入。一開始法案因爲經費不足未能過關,不過靠着美國從其他國家收取的違約或罰款,終於有了着落。
此一條款規定,人質危機受害人每位最多可獲440萬美元賠償。53位人質中有52位總共被劫持444天,但其中15人已亡故,其配偶或子女只能領取60萬美元,另外1人因提早獲釋,也領不到足額賠償。
此條款不僅適用於這一次的人質危機,其他恐怖攻擊事件的受害人也可獲得補償,包括1998年在肯亞與坦尚尼亞的美國大使館發生的炸彈攻擊,以及2001年的911恐怖攻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