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女中士約男同袍露營遭抓包 記2大過汰除求翻案法官打臉

已婚女中士約男同袍露營遭抓包 ,記2大過汰除求翻案法官打臉。(中時資料庫)

一名陸軍砲兵部隊已婚女中士,受訓期間認識友軍男性中士,兩人相約露營過夜過夜,還出現親暱舉動,未料男方女友某日查看行車紀錄器,竟發現男友偷吃,氣得向單位檢舉,女方遭記2大過汰除,但女方不服打官司討公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

根據判決書,陸軍步兵第101旅砲兵營一名女中士砲長,在士官高級班受訓期間,認識另一名男中士,兩人2023年8月相約出遊露營過夜,期間並勾肩、拍打及抓臀部,遭男方女友,怒向單位舉報,遭軍方懲處2大過後汰除,女中士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女中士辯駁,他未與男中士共處一室,更沒主動勾肩、拍打及抓臀部等任何違反不當情感關係之行爲,實際上只是男方單方面爲之,當下她已立刻制止男方,但人評會卻刻意忽略她所陳述「他睡在大帳棚裡的小帳棚,我們中間有隔幕」、「會一起去露營是把他當朋友看待」、「帳篷是有分內外帳,我本身有登山的習慣,有自己帶睡袋露營椅,他睡內帳,我睡客廳帳」、「因爲是他主動拍我的臀部,速度很快,所以當下自己沒有意識過來。且自己因有已婚身分,認爲這樣會被誤會,所以不妥當、不太舒服。」

法官認爲,女中士身爲陸軍專科學校專校生,服役至今已有6年餘載,理應熟稔性別分際等相關規定,且清楚自知自己具已婚身分,與人相處理應更應恪守男女分際,仍漠視軍紀及性別分際規定,不思以身作則,未做好應有之表率,竟對軍令置若罔聞,仍與異性單獨出遊過夜,期間共處一室,顯然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有配偶者與其他異性間往來之程度。

其亦明知自己爲已婚身分,男女共處一室甚至過夜之行爲不當,且亦自承國軍政令一再宣導嚴禁官兵間肇生違反不當情感關係及性別分際情事,堪認其行爲前明確知悉部隊規定卻仍故意違犯;而原告在懲罰評議會中面對委員詢答時仍認自身違失行爲並無不當,堪認其行爲後仍無悔意;且原告擔任士官亦屬基層幹部,其行爲亦將影響個人領導統御威信及對軍事紀律之維護。軍方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等規定懲處2大過,依法有據,判決她敗訴,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