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防空檔班長偷藏槍枝、彈夾 下場出爐

張姓中士班長去年12月利用移防槍枝入庫時,將T75K3手槍及3個彈夾藏起來,他眼看事蹟敗露,才把手槍藏在營區。桃園地院依竊取軍用武器罪,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賴佑維攝)

張姓中士班長去年12月利用移防槍枝入庫時,將T75K3手槍及3個彈夾藏起來,他眼看事蹟敗露,才把手槍藏在營區。桃園地院依竊取軍用武器罪,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

張姓班長看到槍枝在連輔導長室右前方石階上,趁着無人注意,徒手竊取槍枝、彈夾,並放在口袋內。部隊人員發現槍枝短少,於是全連搜索。張眼看事蹟敗露,將槍枝、彈夾棄置在手榴彈投擲場草叢堆,因部隊沒找到,隔天張男將槍枝、彈夾裝在黃色塑膠袋,並棄置在顯眼處草叢,終於被連上士兵發現。

張男說,在部隊人緣不佳,行竊後不知該如何處理,才以迂迴之方式,將槍枝及彈匣放置於公開處所希求爲他人發現,期間亦曾向同連其他士兵暗示放置地點等語。法院認爲,客觀上槍枝、彈夾並未攜帶離營,張男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若處以最低有期徒刑3年尚嫌過苛,酌量減輕其刑。桃園地院依竊取軍用武器罪,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