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E劇場/喜歡只有全部沒有部分 決定繼承關鍵3個月

記者李蕙璇臺北報導

保戶填寫保單保書勾選、填寫到「法定繼承人、指定受益人」的項目時,涉及未來是否可以當做遺產傳承給其希望繼承人的結果,尤其是要注意到一旦選擇拋棄繼承權的話,可能會影響其領取保險金權利

《ETtoday新聞雲》邀請到擅長房屋財產繼承、遺產等相關法律規定律師韋德,開闢「遺產E劇場專區,不定期和讀者分享《民法》、《保險法》等常見實務見解,透過故事舉例方式,邀請讀者認識法律中的奧秘

案例故事】

阿耀父親3個月前過世了,他和2個弟弟一起辦妥父親的後事

3個兄弟一起討論繼承的事情,他們發現父親的資產雖是正數,但其中有一筆在新竹和他人共有的土地,雖然價值3千多萬,但上面的抵押設定很複雜,且土地還在和前地主訴訟中。

更糟糕的是,那塊地還被假扣押查封中。

阿耀3兄弟都覺得這塊地太複雜,他們也不想承受父親生前的訴訟,因此3弟提議,乾脆不要繼承這塊地好了。

阿耀一聽,覺得很有道理,因此三兄弟就向法院聲請,希望對這塊地拋棄繼承,但是其他資產則仍要保留。

【法律解析

實務上,經常會有人因爲各種原因,而詢問是否可以只拋棄一部份的遺產,另外一部份則保留繼承的權利。

但法律上是否可行呢?

法律上,拋棄繼承就是繼承人希望脫離繼承關係的一種表示行爲,因此若繼承人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未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就會確定喪失拋棄的權利,必須概括繼承遺產的權利義務

反之,若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就會確定喪失繼承的權利,事後也不能夠反悔。

由於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是一種放棄繼承資格的表示,所以不能僅將其中一部份的資產或負債,特別分離出來而表示不予繼承。

因此,即便有人向法院聲明一部份拋棄,但法院都不會准許(最高法院67年臺上3788號判例)。

本案阿耀等人,希望拋棄新竹土地的願望,恐是無法達成的。

而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的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爲被保險人的遺產。

阿耀的父親生前若在保單上有「指定受益人」,依上述《保險法》規定,這筆保險金是不會被列爲遺產範圍內。

【劉韋德律師小檔案

臺大法律系畢業,擁有律師執照,擅長財產繼承、遺囑撰寫教學、遺產分配房屋買賣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