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E劇場/爲節稅自願放棄國籍 期間未滿兩年仍遭課稅還被處漏稅罰
▲ 想透過放棄國籍節稅,必須注意時間。(圖/視覺中國CFP)
不少擁有海外鉅額資產的人,會想透過放棄國籍節稅,但要注意的是,各國遺贈稅制度不盡相同,若要利用這種方式節稅,放棄國籍的時間須與死亡事實要相隔兩年以上,才能達到效果。
孫先生已經72歲了,他是一位進出口貿易商負責人,6年前他們全家都移民到海外,孫先生因工作關係,所以他大部分時間還是在臺灣,而且孫先生並沒有放棄我國國籍,因此他是具有雙重國籍的人。
孫先生是個精明的生意人,由於他大部分的資產都在國外,約有6億多,孫先生突然想到,自己若那天突然走了,那他在海內外的所有遺產都要被國稅局課遺產稅,因此他一直在想該如何節稅。
他突然想到,新聞有報導很多名人都利用放棄中華民國國籍的方法來節稅,於是他也想要用這種方式,只要他不是中華民國國民,那麼他在海外的資產,就不必被臺灣的國稅局課徵遺產稅了。
過了幾天,他真的就去辦理放棄中華民國國籍程序,辦完後他覺得安心許多,雖然也喪失一些福利和權利,但是他認爲還是很值得。
過了10個月後,孫先生真的因病過世了,他的繼承人認爲,孫先生已經不是中華民國國民,因此在申報遺產稅時,只有申報孫先生還在臺灣的1筆不動產,其餘的海外資產都沒有申報。
但國稅局審查時發現,孫先生當年曾匯了6億的資金到國外,因此要求家屬說明,家屬向國稅局說明當初這些資金是孫先生自己匯到國外購買房地產及股票的之用,並提出相關資料佐證。
不料,國稅局最後仍然覈定這些國外的資產必須納入孫先生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而且因爲繼承人在遺產稅申報書中沒有申報這些國外資產,還被國稅局處以漏稅罰。
孫先生家屬驚訝與不解,這些資產並不在臺灣,而孫先生已經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了,孫先生等於是個外國人,爲何一個外國人在他自己國家的資產,還要被臺灣的國稅局課徵遺產稅呢?
▲ 放棄國籍未滿兩年遺產稅又沒申報國外資產,不只要補繳稅還會被處漏稅罰。(圖/視覺中國CFP)
法律問題
孫先生在國外6億多的資產,到底是否需要課徵遺產稅呢?
法律解析
依據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1項的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依據這個條文,如果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於死亡時遺有財產者,就要對這位國民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所有的遺產課徵遺產稅,這就是屬人主義。
另外,依據同條2項的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依據這個條文,若雖然是中華民國國民,但卻不經常住在國內,或是並非中華民國國民,但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則僅要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課徵遺產稅,這就是屬地主義。
由此可知,我國的遺產稅是兼採屬人主義及屬地主義,但本案中孫先生已經不是中華民國國民,爲何國稅局卻認爲孫先生在國外的遺產,仍然必須納入遺產總額課稅呢?
原來,爲了防止財產所有人於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爲發生前的短期間內,先將主要資產轉到海外,再利用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方式以規避遺產稅或贈與稅,因此遺贈稅法84年1月時新增了3-1條,該條規定:「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爲發生前二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依據該條文,孫先生雖然已經不是中華民國國民,但因爲他死亡日期距離喪失國籍不到2年,所以他的國外資產仍然必須依我國法律課徵遺產稅。
律師叮嚀
各國遺贈稅制度不盡相同,利用放棄國籍方式節稅,本來就是人民的自由,但是若要利用這種方式,放棄國籍的時間須與死亡事實要相隔兩年以上,才能達到效果,所以若有心要利用這種方式節稅的話,就要提早規劃,不要等到重病了才做這種安排,否則將會白忙一場,甚至被處以漏稅罰。
劉韋德律師小檔案
臺大法律系畢業,86年律師高考及格,擅長財產繼承、遺囑撰寫教學、遺產分配、房屋買賣等案件。《ETtoday保險雲》邀請到擅長房屋財產繼承、遺產等相關法律規定的律師劉韋德,開闢「遺產E劇場」專區,不定期和讀者分享《民法》、《遺贈稅法》等常見實務見解,透過故事舉例的方式,邀請讀者認識法律中的奧秘;更多遺產繼承知識,請上777遺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