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社論:防治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要壓實地方政府責任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證監會、公安部、財政部等六部門制定的《關於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在加強央地協同方面,提出要壓實地方政府責任。

具體要求是:地方各級政府在提供政策支持過程中,將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財務真實性作爲扶優限劣的重要依據,依法合規出具稅收、合規等證明文件;在市場監管、稅務、能源消耗、社保繳納、訴訟仲裁、產權登記等領域爲相關部門調查取證提供支持;加強與相關部門工作協同,切實履行因財務造假問題引致風險的屬地處置責任。

《意見》的出臺是爲了常態化、長效化防治財務造假。強化企業的主體責任、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等在過去屢屢被強調,而此次則明確要求壓實地方政府責任。

在過去的一些案例中,有的地方政府之所以會出現責任缺失,甚至成爲財務造假“幫手”,最重要的“驅動力”是地方政府對屬地企業上市的追求,將之作爲招商引資數額加大、營商環境改善等政績的一部分。

爲鼓勵屬地企業上市,一些地方出臺了支持措施,有些支持措施存在較大的伸縮性。比如出臺文件開闢支持企業上市的“綠色通道”,要求屬地的相關部門對擬上市企業涉及到的土地、房產、稅務、國資、工商、環保和項目立項等審批事項或者出具證明文件等事宜,要限時辦結;對擬上市企業進行相關檢查時,要考慮企業處於上市特殊時期,以幫助整改規範爲主,儘量避免對企業上市造成負面影響等。

“限時辦結”和“特殊時期”容易滋生違規行爲的發生。更有地方發文要求,將減輕行政處罰作爲推動企業上市的優惠政策。口子一開,有嚴重污點的違法企業也可輕鬆繞過審查,獲得上市資格。這實際上是地方政府在幫助擬上市企業造假,危害性不言而喻。

這些所謂的“支持措施”,在以後也可能以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形式表露出來。

而企業上市之後,還有些地方政府“扶上馬,送一程”,包括防止企業退市。這是因爲一些地方政府對企業上市是進行了梯次規劃的,儲備一批、培育一批、輔導一批、申報一批、上市一批。退市會影響到該地後續企業的上市,於是採取多種手段維護既有上市公司的“形象”。

爲此,《意見》明確要求,地方政府應在市場監管、稅務、能源消耗、社保繳納、訴訟仲裁、產權登記等領域爲相關部門調查取證提供支持。這是在央地協同方面強化地方政府的責任。

要防治地方政府在上市公司財務造假上的責任缺失,加強制度建設是基礎,加強懲戒措施、形成震懾力是有效路徑。

日前,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證監會已經制定了貫徹落實《意見》的細化工作方案,下一步將積極會同國資監督管理機構、金融監管部門、有關企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地方政府等,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密切協作形成合力。

同時,《意見》要求,要嚴厲打擊系統性造假和第三方配合造假,加強對濫用會計政策實施造假的監管,強化對特定領域財務造假的打擊力度。

數據表明,2021~2023年間,證監會共辦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案件397件,其中造假案件203起。目前還未看到有關地方政府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的案例。要實現強化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全方位、立體化追責力度目標,對地方政府加強約束是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