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正所謂相逢即是緣,在這熙熙攘攘的大千世界中,能彼此成爲一家人已是萬分不易,無論是夫妻關係,還是父母與子女的血緣關係,雖然也是相互選擇的緣分,可一旦成爲了一家人,那麼同樣也應該在家庭中各司其職,履行自己的義務。

一個家庭關係中,夫妻的權利與義務關係是靠着婚姻這一層面而相互約束的,出於道德以及法律兩個層面,都有夫妻雙方應該履行的責任與義務。而對於父母與孩子之間的關係,則是通過血緣關係相連,並且法律也明確規定了兩者之間的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也就是說,針對於未成年子女,親生父母有法定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義務,這一點即便夫妻雙方選擇離婚,但孩子與親生父母之間的關係,也不會因爲父母婚姻關係的破裂而消除。同樣,孩子也對父母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這個需要注意的是,兩者之間並不是一個因果關係,具體來講就是,縱然父母在孩子未成年時並未履行好自己的義務,但孩子還是要依照法律履行自己對父母的義務。

家庭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無非就是靠婚姻與血緣兩者其中之一的關係相互連接,可現在問題來了,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力義務關係又是如何呢?

案例分享

張大爺早年間與妻子共育三個兒子,可等到幾個兒子成年都有能力回報父母的時候,張大爺妻子卻因病離世。漫長歲月中,雖然兒子們都對他照料有加,但他們總歸都有自己的小家,能分到張大爺身上的關注其實也不過是零星半點,倍感寂寞的張大爺生出了再找老伴的想法。

兒子們也看出了張大爺的想法,紛紛表示支持,畢竟能讓父親身邊多個知心人照顧,他們平常也放心。就這樣在紅娘的介紹下,張大爺與只有一個養子的李某結爲老年夫妻,兩人在相伴期間,還共同購買了一套爲兩人養老的房產。

但人終有一死,安度晚年的張大爺沒有任何遺憾地離去,三年後李某也隨之而去。可當李某去世後不久,其許久未曾見過面的兒子鄭勇卻突然出現,並對張大爺的三個親生兒子提出要求,不僅要繼承繼母李某的所有財產,甚至還要張大爺購買房產的四分之三。

原來當時的李某因老伴早逝而未留後,擔心自己老無所依的她就認領了鄭勇成爲自己的繼子,雖然鄭勇從小就被李某帶大,但其實他除了在李某這裡只知道拿錢之外,並未履行過任何贍養義務,即便是張大爺去世後的這三年,也是張家三個兒子在悉心照料。

在張家兒子看來,鄭勇既不是李某的真正子女,同時也沒有盡到任何贍養的義務,他憑什麼可以拿到李某的所有財產以及購買房產的四分之三。而鄭勇則認爲,他提出的要求完全是基於張家兒子成爲李某繼子時已經成年,自然也就沒有繼承權。

由於雙方爭執不下,鄭勇立即上訴至法院。這起糾紛法院又會如何判定?

以案說法

針對於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首先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兩方之間確實並不存在任何的血緣關係,同時嚴格的從我國法律上來看,僅僅只是憑藉親生父母再婚這一點,確實並不能讓張家兒子與李某之間產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相應的權力與義務。

並且根據相關司法實踐,只有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纔可以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存在撫養關係:一是生父母再婚時,繼子女屬未成年人;二是繼父母承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撫養費用;三是撫養事實持續時間足夠長。

從這一點上來看,鄭勇提出的要求也並不是沒有任何根據,畢竟張家兒子與李某確實並不存在法定的權利義務關係,那麼也就無法按照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在沒有任何遺囑的情況下,成爲李某遺產的合法第一順序繼承人,同樣鄭勇也無法成爲張大爺的繼承人。

可同時需要注意一點的是,鄭勇並未對繼母李某履行過贍養的義務,相反,與李某不存在任何撫養關係的張家兒子卻對李某悉心照料。畢竟從法律上看,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和扶助的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第四款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張家兒子在李某與自己父親結婚的這十多年,都是對李某照料有加,雖然從法律上來看,他們其實並不需要對李某有任何贍養與扶助的義務。可本應該履行繼父母與繼子女自己拿的權力義務關係的鄭勇,卻在繼母年邁時沒有任何贍養的行爲。

出於這一點,最終在法院的審理下,由於張家兒子對年邁的李某悉心照料,長期對李某進行撫養,因此他們與李某之間符合法律規定的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並判決張家三個兒子與鄭勇對於李某的個人財產,有平等的繼承權。

結語

所謂的養兒防老,其實也不過是民間的一句老話,只要孩子品行端正,他們自然會照料好父母;但孩子如果自私自利,縱然兒女再多,又有何用?這同樣也告誡我們,孩子的教育同樣也是一門學問,只有他們品行優良,纔是對自己晚年的一個保障。

(注:《以案說法: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人名均爲化名,部分圖片爲網圖;文章禁止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