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承包地遭遇水淹 法官實地勘察明確過錯認定

來源: 信網 責編:李源菁 2024-03-13 16:24:48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作爲侵權糾紛的一種,認定侵權事實需要滿足相應構成要件。當所訴受損財產爲土地時,往往會因受到環境、天氣等複雜因素的影響而較難認定。對於此類案件的事實認定,除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外,法官通過現場勘查獲取的第一手資料同樣必不可少。

劉某及家人在位於即墨區某村的承包地上種植農作物。去年6月底,劉某發現其承包地遭遇水淹,農作物全部死亡,認爲系因附近某建設公司施工導致排水渠堵塞,水灌進大棚所致。雙方協商無果,故劉某訴至即墨法院,要求某建設公司賠償其作物損失及恢復土地費用。某建設公司辯稱,該排水渠位於項目紅線外,公司系應村委要求幫助埋設排水管道,鋪設位置、高度均聽從村委負責人安排,繫好意施惠行爲,並非自主施工,且該排水渠本身存在堵塞情況,加之汛期突降暴雨,就算沒有鋪設管道,土地也會被淹,故其鋪設管道的行爲與劉某承包地受損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法院經審理認爲,劉某種植的土地及作物受到損害,其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劉某爲證實本案存在侵權行爲、損壞後果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提交了土地被淹時的現場照片、雙方協商時的錄音等視聽資料。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史冰芳前往案涉土地所在位置進行實地勘察,發現劉某的承包地與某建設公司的項目工地相鄰,某建設公司在工地西側路口鋪設管道,該管道口徑較小,如遇雨量較大時顯然會存在排水不暢的情況。

綜上,結合已經查明事實,足以認定被告某建設公司對劉某的承包地受損一事存在過錯。某建設公司主張因事發時排水渠本身存在堵塞情況、汛期持續暴雨導致土地積水,與其鋪設管道無關,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舉證不能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後某建設公司未提交充分證據支持其答辯意見,故法院判決由被告某建設公司對劉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作出後,某建設公司上訴,於二審期間提交水務局官網下載的防汛抗旱簡報,擬證明事發時即墨區降雨量較往年激增。二審法院認爲,該證據僅爲即墨區區域內的宏觀統計數字,無法證實事發地的降水量大小,最終以某建設公司證據不足爲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涉及土地的財產損害賠償案件中,原被告雙方通常矛盾較大,事實認定也較爲困難。所以本案中,對於某建設公司是否存在過錯的認定,不能僅憑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口頭陳述作出判斷,需要法官通過現場勘察準確、全面地瞭解實際情況,以確保案件審理效果。

寸土寸金關乎國計,一壟一畝承載民生。耕地資源是延續農耕文化的載體與保障糧食安全的根基,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即墨法院將繼續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以實際行動守護好耕地,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努力讓每一寸耕地都成爲豐收的沃土。文/通訊員 李明 信網記者 趙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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