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鹼泡海蔘賣餐廳 水產公司負責人三審判微罪免關

馬姓男子遭檢調查獲、以工業用「液鹼」浸泡處理海蔘、再供貨給高雄多家知名餐廳,獲利至少1500萬元。更一審高雄高分院認爲馬男行爲屬「誤用」,改判6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馬姓男子開設水產品製造公司,2014年遭查獲以工業用「液鹼」浸泡處理海蔘、再供貨給高雄多家知名餐廳,獲利至少1500萬元。一審認定馬男行爲時「加工助劑」標準尚未訂定、判無罪。二審逆轉,馬男違反《食安法》遭判1年、公司罰100萬元。上訴至更一審,高雄高分院認爲馬男行爲屬「誤用」,改判6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可上訴。

馬男是水產品公司負責人,平時將海蔘、魚皮等水產品處理再製,轉賣給高雄大八、寒軒等知名大型餐廳獲利。2015年馬男遭人踢爆,違法用工業「液鹼45%」浸泡處理海蔘。

檢調查出,馬男自2014年3月起至隔年9月止,特地以兩家公司名義、向食品公司購入270公斤臺塑生產的工業用「液鹼45%」,先指示不知情的多名員工用冰醋酸、清水清洗、浸泡海蔘24小時,加入液鹼浸泡以增加賣相。浸泡後再用RO水浸泡3天,放入熱水中煮軟,接續浸泡於蘇打粉水中,2周後出售給餐廳,不法獲利至少1500萬元。

馬男坦承用液鹼處理海蔘,但強調液鹼屬食品級,更是加工助劑,並沒有違反食安法。

一審橋頭地院依據鑑定認爲,液鹼非食品添加物,且馬男行爲時、加工助劑衛生標準尚未訂定,不適用食安法規定,自屬行爲不罰,判馬男及其公司無罪。二審高雄高分院卻認爲,液鹼屬於食品添加物,馬男的公司沒有食品添加許可證,逆轉改判馬男有罪,公司要賠償100萬元。

更一審認爲,馬男將化學藥劑當作食品添加物使用,行爲明顯有過失,但檢調無法證明海蔘有殘留液鹼,加上馬男犯行屬「誤用」,犯行輕微,最後改判6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