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檢調歸還扣押物 王炳忠等7人聲請遭駁回

新黨幹部王炳忠去年22日中午到臺北地檢署控告北檢及調查局。(張孝義攝)

陸生共諜周泓旭案,衍生新黨青年軍成員王炳忠、侯漢廷、林明正及王炳忠父親王進步等7人,去年12月19日被檢調搜索,王炳忠7人認爲搜索票無法官簽名,主張不合法,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4件「準抗告」,要求撤銷搜索扣押處分,併發還手機、電腦、帳戶等扣押物,北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爲搜索扣押合法,相關聲請沒理由,裁定駁回7人4案聲請。

合議庭駁回理由,搜索票部分,認爲參考民法規定、最高法院85年度第1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7402號判決,本案搜索票確經法官用印,自與簽名發生等同效力,符合刑訴法規定搜索票須由法官簽名的規定。

王炳忠等7 人主張搜索票止勾選的搜索對象爲「電磁紀錄」,但搜索卻查扣載體行動電話電腦等物,逾越搜索扣押範圍。但合議庭認爲,搜索扣押乘載電磁紀錄載體電腦等方式,是屬於確保該電磁紀錄完整性、正確性和證據可信性目的必要方式,不是剝奪該電磁紀錄載體權利人的權利,客觀上不是長期扣押。

另王進步2人主張調查人員在清點扣押物品時,王不在現場,且扣押物品收據未交給他,主張搜索扣押不合法,應發還扣押物。合議庭認爲王自述確實透過轉交收到扣押物收據,已達刑訴法由執行搜索扣押人員交予收據目的,且扣押物是否與案情有關,還待後續偵辦釐清,不是搜索時由被搜索的王進步2人決定,主張搜索扣押程序不合法,實屬誤會。

合議庭認爲,7人應向臺北檢署聲請發還扣押物,向不是執行搜索扣押的北院聲請,合議庭無法依刑訴去416 條「準抗告」規定,審酌檢察官扣押物發還準駁處分的合法性,相關聲請無理由,4件7人聲請都應裁定駁回。

調查局國安站爲偵辦周泓旭共諜案,去年12月19日早上在北檢指揮下,持搜索票搜索當時列爲證人、關係人的王炳忠等7 人住處,引發軒然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