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南寧:出售自有住房換購90平米以下新房的,全額補貼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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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佈《關於進一步優化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涉及購房首付比例、公積金貸款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提出,支持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買新建預售商品住房首付款。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0日期間,南寧公積金中心繳存人及配偶在南寧市主城區購買新建預售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積金購房提取條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轉入售房企業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用於支付購房首付款。

南寧市還將實施商品住房“以舊換新”購房補貼。2024年6月1日—2025年5月30日期間在南寧市中心城區出售自有住房後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個人購房者,購買新建商品住房面積小於90平方米的,按已繳納契稅金額的100%予以財政補貼,購買新建商品住房面積大於(等於)90平方米的,按每套3萬元上限給予財政補貼,如已繳納契稅金額未超以上上限金額,則按實際已繳納契稅金額的100%予以財政補貼。

應屆高校畢業生購房補貼。2022年10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畢業證,並與在邕(含中直、區直單位)的企事業單位簽訂3年以上服務協議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大專及以上學歷),在南寧市主城區購買家庭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按已繳納契稅金額的100%予以財政補貼,購買家庭二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按已繳納契稅金額的50%予以財政補貼。

高層次人才首次購房補貼。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享受20萬元—200萬元的首次購房補貼。(具體按《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南寧市高層次人才首次購房補貼發放有關工作的通知》(南府規〔2024〕5號)執行)。

《關於進一步優化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原文如下:

一、進一步優化完善政策

(一)落實國家支持房地產政策(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廣西區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西監管局)

1.降低存量個人住房貸款利率。落實國家關於降低存量房貸利率政策,引導商業銀行穩妥有序將存量房貸利率降至新發放貸款利率附近,進一步減輕購房人房貸利息支出。

2.下調居民房貸首付款比例。對於貸款購買住房的居民家庭,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不再區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統一爲15%。

3.推進收購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支持符合條件的地方國有企業以合理價格收購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落實好保障性住房再貸款政策。用好專項債券收購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二)降低公積金首付比例,提高公積金貸款額度(責任單位: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4.對於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比例不再區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統一爲不低於20%。

5.在我市行政區域範圍內購買新建商品房的,首套房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提高至90萬元,二套房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提高至80萬元。

(三)嚴控增量、優化存量、提高質量(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

6.根據市場需求合理調整土地供應節奏和結構,嚴格控制去化週期較長區域的土地供應。

7.完善土地供應信息公開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並不斷完善土地超市。

8.依法依規收回收購閒置存量土地,用好專項債券回收符合條件的閒置存量土地,引導支持國有資本、國有企業和社會資本參與盤活存量住宅用地。

9.允許存量項目根據土地合同約定的指標調整總平方案,提升項目品質。

10.制定“好房子”地方建設標準和評價體系,推動綠色、科技住宅建造。對超低能耗、適老化、智能化等“好房子”項目給予政策支持。

(四)加大房地產融資協調工作力度(責任單位:房地產融資協調機制工作組)

11.進一步擴大“白名單”覆蓋範圍,確保合規房地產項目“應進盡進”。加大房地產融資協調機制工作力度,推進“白名單”項目落地見效,提高貸款投放效率。加強對“白名單”項目的監管,確保貸款資金專款專用。

(五)加大宣傳力度

12.搭建完善線上房源超市、雲看房平臺,建設線下城市展廳、房源超市。設定每週固定房地產政策宣傳日,利用新媒體開展“每週說樓市”等系列活動。鼓勵支持房地產行業協會創建自媒體平臺。(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財政局)

13.支持商品房項目營銷推廣。2025年12月31日前,經屬地審批部門同意後,允許商品房項目在紅線範圍內樓體臨時設置布幅廣告。在不佔用、破壞人行道和綠地等公共設施前提下,允許在紅線範圍內設置道旗、展牌等臨時引導性標識。項目業主落實安全防範和日常維護,積極配合行業管理部門落實城市容貌管理相關工作,屬地管理部門做好巡查安全監管。(責任單位:市市政園林局、市政務服務局、市住建局,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

(六)加強行業監管和服務(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委網信辦)

14.嚴厲打擊惡意唱衰房地產、惡意降價等違法違規行爲,維護良好市場秩序。加大對房地產行業服務力度,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和信用評級,提升行業整體水平。

(七)加快新型城鎮化建設和城中村改造(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

15.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加快推進城中村改造,發展產業、擴大就業,吸引人口,擴大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二、繼續執行已實施的政策

(一)信貸政策

1.繼續執行不限購、不限售政策。

自2014年10月1日起,南寧已全面解除限購政策,所有人在南寧買房不受限制。自2022年7月1日起,取消取得不動產權證轉讓年限限制的規定,購房人(含法人單位)取得不動產權證後即可轉讓。

2.優化我市個人住房商業貸款中首套住房認定標準。

(1)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請商業貸款購買商品住房時,家庭成員在擬購住房所屬城區名下無住房的,不論是否存在未結清貸款,均認定爲首套住房,銀行業金融機構按首套住房執行住房信貸政策。

(2)居民家庭申請商業貸款購買商品住房時,家庭成員在擬購住房所屬城區名下僅有一套住房,且正在南寧市住房服務監管平臺掛牌出售的,不論是否存在未結清貸款,均認定爲首套住房,銀行業金融機構按首套住房執行住房信貸政策。

3.優化個人住房商業貸款中多子女家庭住房套數認定標準。

(1)多子女家庭申請商業貸款購買商品住房時,家庭成員在擬購住房所屬城區名下已有一套住房,不論是否存在未結清貸款,均認定爲首套住房,銀行業金融機構按首套住房執行住房信貸政策。

(2)多子女家庭申請商業貸款購買商品住房時,家庭成員在擬購住房所屬城區名下已有兩套住房,有住房貸款未結清的,均認定爲二套住房,銀行業金融機構按二套住房執行住房信貸政策。

4.支持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買新建預售商品住房首付款。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0日期間,南寧公積金中心繳存人及配偶在南寧市主城區購買新建預售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積金購房提取條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轉入售房企業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用於支付購房首付款。

(二)財政補貼政策

5.商品住房“以舊換新”購房補貼。2024年6月1日—2025年5月30日期間在南寧市中心城區出售自有住房後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個人購房者,購買新建商品住房面積小於90㎡的,按已繳納契稅金額的100%予以財政補貼,購買新建商品住房面積大於(等於)90㎡的,按每套3萬元上限給予財政補貼,如已繳納契稅金額未超以上上限金額,則按實際已繳納契稅金額的100%予以財政補貼。

6.應屆高校畢業生購房補貼。2022年10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畢業證,並與在邕(含中直、區直單位)的企事業單位簽訂3年以上服務協議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大專及以上學歷),在南寧市主城區購買家庭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按已繳納契稅金額的100%予以財政補貼,購買家庭二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按已繳納契稅金額的50%予以財政補貼。(具體按《南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發放應屆高校畢業生購房補貼的通知》(南住建〔2022〕872號)執行)

7.高層次人才首次購房補貼。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享受20萬元—200萬元的首次購房補貼。(具體按《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南寧市高層次人才首次購房補貼發放有關工作的通知》(南府規〔2024〕5號)執行)

(三)稅收政策

8.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惠。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並在現住房出售後1年內在同一城市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惠。其中新購住房金額大於或等於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購住房金額小於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按新購住房金額佔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具體按《關於延續實施支持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3年第28號)執行)

(四)其他政策

9.加大小區車位去庫存力度。在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下,已完成竣工驗收(含消防驗收)的小區商品車位並預留20%的商品車位不向社會出售的前提下,經向本小區業主公示一個月,剩餘商品車位可向社會出售;已完成竣工驗收(含消防驗收)滿兩年的小區商品車位仍未出售的,經向本小區業主公示一個月後,可將所有剩餘商品車位向社會出售。

10.繼續階段性調整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繳納時間。2025年12月31日之前,針對市場化商品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可銷售房屋作爲擔保,可申請在項目首棟單體辦理規劃條件覈實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11.繼續階段性緩繳物業專項維修資金。2025年12月31日之前,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可銷售房屋作爲擔保,可以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申請延期繳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6個月。

橫州市、賓陽縣、上林縣、馬山縣、隆安縣、武鳴區可參照執行。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準。國家、自治區另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