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人員薪資抵扣 兩重點
公司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投資抵減優惠時,最常發生研發人員資格不符、導致其薪資無法列報抵減。示意圖。 新華通訊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投資抵減優惠時,最常發生研發人員資格不符、導致其薪資無法列報抵減,提醒企業留意兩重點,一是研發人員必須是全職,二是若人員編制在非研發單位,應備妥證明文件。
爲鼓勵產業積極投入研發,達到產業創新目的,公司若符合研發投資抵減辦法等規定,即可申請抵減應納營所稅額。
產創條例研發投資抵減規定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只要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從事創新的研發,且支出項目符合「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即可申報營所稅抵減。
至於抵減方式,公司要在申報期間提出申請,並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選擇按支出金額1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或按支出金額10%從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所稅額,但所抵減稅額不能超過當年度應繳稅額30%。
不過高雄國稅局提醒,抵減辦法第5條中,「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支出項目,最容易出現認定爭議。首先,如果研發人員另有兼辦行政管理、市場調查、統計、主管等工作,非屬全職研發人員,其薪資支出就不能適用產創條例投資抵減,國稅局將會予以剔除並要求補稅。
其次,除委外研發及共同研發約定由國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執行部分者外,若是在臺灣從事研究、卻未設置研究發展單位,就要提供文件證明,包括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紀錄等,供稅捐稽徵機關認定。
國稅局舉例,在查覈甲公司2022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支出列報研發人員薪資,包括派至境外子公司、提供技術服務人員薪資,非在臺灣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且工作內容以管理、監督製造爲主,因此剔除該筆支出約2,000萬元,按申報抵減率15%計算,補徵營所稅額300萬餘元。
國稅局提醒,公司申請適用研發支出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費用或支出是否符合投抵辦法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