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證監局開出2024年首張罰單:有投資者借用他人賬戶累計交易超35億元,被罰40萬元

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 翁榕濤 廣州報道

2月18日,廣東證監局開出了2024年首張罰單,當事人謝某娣是浙江省寧波市人,自2019年至2023年期間,分別借用5個人的證券賬號進行交易,累計交易金額達到35.77億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借用他人賬戶交易的同時,謝某娣還與賬戶提供方約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資。而這可能存在場外配資的風險。

借用賬戶累計交易超35億元

廣東證監局行政處罰書顯示,對謝某娣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

具體來看,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27日之間,謝某娣共借用5個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分別是胡某琴、張某、尤某珍、姚某鳴、趙某5人。

而上述5個證券賬戶,均在寧波市開立。“胡某琴”賬戶開立於安信證券寧波車轎街證券營業部;“張某”賬戶開立於興業證券寧波分公司;“尤某珍”賬戶開立於首創證券寧波河清北路證券營業部;而“姚某鳴”、“趙某”二人賬戶在同一營業部,均開立於華鑫證券寧波保稅區興業大道營業部。

經統計,上述證券賬戶在借用期間合計發生證券交易35.77億元,其中股票、可轉債等交易4.90億元,質押式國債回購交易30.87億元。

謝某娣在申辯材料中提出:其一,其與胡某琴、張某、尤某珍屬於合作從事證券業務關係,雙方按照約定的比例出資、分成,並由賬戶持有人本人承擔虧損,與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具有本質區別。其二,其不認識也從未借用、操作過“姚某鳴”、“趙某”證券賬戶。

廣東證監局認爲,在案詢問筆錄、相關協議、涉案賬戶資金、交易及交易設備硬件信息等證據,足以證明謝某娣實際控制“胡某琴”等5個涉案賬戶,且將自有資金投入涉案賬戶並交易,相關行爲構成借用行爲。同時,“姚某鳴”、“趙某”賬戶所有人姚某鳴、趙某以及賬戶借用中間人張某1均指認,賬戶經張某1介紹,借給謝某娣使用。我局對謝某娣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謝某娣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的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爲,被廣東證監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的罰款。

警惕場外配資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在借用他人賬戶期間,謝某娣與賬戶提供方約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資,並實際投入交易資金。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毛偉律師認爲,“這可能構成場外配資,自己的賬戶自己進行交易,用其他人的賬戶或者其他人的資金都不行。”

據證監會介紹,“場外配資”是指以高於投資者支付的保證金數倍的比例向其出借資金,組織投資者在特定證券賬戶上使用借用資金及保證金進行股票交易,並收取利息、費用或收益分成的活動,行爲模式主要包括系統分倉、出借賬戶、虛盤配資、點買配資等。

其中,出借賬戶模式主要指配資中介機構將自有或控制的證券、期貨賬戶提供給投資者進行股票、期貨配資交易。

2022年,上海警方成功偵破一起特大場外配資案,場外配資團伙王某等人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通過互聯網、電話宣傳等方式對外招攬客戶,利用涉案軟件,以1:3至1:10不等的槓桿比例非法提供證券配資服務,並收取月息1%至6%不等的配資利息。客戶通過涉案軟件每完成一筆交易,犯罪團伙還將從中賺取每筆萬分之2至萬分之3不等的手續費。截至案發,累計收取2000餘名投資者共計9000餘萬元保證金,非法證券交易金額21億餘元。

毛偉律師表示,“場外配資本質上屬於融資融券,而融資融券業務都應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覈准,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方可實施,除證券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證券融資融券業務。”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將場外配資業務定性爲“本質上屬於只有證券公司才能依法開展的融資活動”,“未經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配資業務”。

場外配資違法活動嚴重擾亂資本市場正常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刑法》、《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場外配資經營活動屬於非法證券期貨活動,構成犯罪的,將以非法經營罪、詐騙罪等追究刑事責任。投資者一旦參與場外配資違法活動,自身利益將無法得到保障,並可能遭受較大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