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擬立法加強保護管理:破壞歷史文化名城風貌最高罰百萬
廣東作爲全國經濟大省,也是歷史文化遺產資源大省。爲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的保護與管理,根據廣東省人大常委會2024年立法工作計劃,廣東省司法廳組織起草了《廣東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保護條例(草案送審稿)》(簡稱“《條例》”),目前正在官網徵求意見。
《條例》規定,對建成時間雖不滿三十年,但反映廣東改革開放時代和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特點,增強羣體心理認同感的建築物、構築物,也可確定爲歷史建築。並鼓勵延續歷史建築原有使用功能,鼓勵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和歷史建築的原住居民在原址居住。
《條例》共8章56條,適用於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村落、歷史地段和歷史建築的保護利用與監督管理。規定了保護對象的認定條件和報批程序。明確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村落、歷史地段和歷史建築的認定條件和報批程序。
《條例》創設五項重要保護制度。一是歷史文化資源調查評估制度。規定在房屋徵收、土地收儲、土地出讓、城市更新和新區建設前,應當開展歷史文化資源調查評估工作。二是預保護制度。規定普查、覈查和調查評估發現的歷史文化資源保護線索,經組織專家論證具有保護價值的,應當被確定爲預先保護對象。三是保護責任人制度。明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村落、歷史地段和歷史建築的保護責任人及其相關義務。四是保護評估制度。規定市縣應當對歷史文化資源的保護狀況開展評估工作,省對資源保護管理情況定期開展評估。五是巡查檢查制度。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和監督檢查機制。
《條例》明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和歷史建築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合理利用、傳承發展、共治共享的原則,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歷史風貌的完整性、文化的延續性,正確處理歷史文化保護傳承與城鄉建設、經濟社會發展的關係。
建成不滿三十年也可確定爲歷史建築
在申報條件上,具備不可移動文物豐富;歷史建築集中成片;保留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能展現廣東悠久文明歷史、近現代歷史進程、革命歷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征程之一,或具有典型嶺南文化、海上絲綢之路文化、革命文化、改革開放文化、華僑文化等地域文化特色之一的城市、鎮、村莊,尚未認定爲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可以申報廣東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
對於歷史建築的申報條件,《條例》要求,建成三十年以上,能夠體現某一特定時期的建設成就,或者與重要歷史事件、歷史名人相關聯;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或者代表一定時期建築設計風格;建築材料、結構、施工工藝代表了一定時期的建造科學與技術,或者代表了傳統建造技藝的傳承;具有其他價值特色的未公佈爲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公佈爲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可以確定爲歷史建築。
但是,對建成時間雖不滿三十年,但反映廣東改革開放時代和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特點,增強羣體心理認同感的建築物、構築物,也可確定爲歷史建築。
鼓勵原住居民在原址居住
對於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地段活化利用,《條例》要求,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採用小規模、漸進式微改造等方式促進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的傳承利用,補足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扶持老字號、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培育文化、創意、創新產業,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活力。
歷史建築應在確保建築安全、保持原有外觀風貌和典型構件的基礎上,可以通過加建、改建和添加設施等方式適應現代生產生活需要,鼓勵延續歷史建築原有使用功能,允許在符合保護要求的前提下開展多樣化使用。
《條例》鼓勵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和歷史建築的原住居民在原址居住,在符合保護規劃規定的前提下,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和利用、當地特色產業的生產經營等相關活動,促進原有形態、生活方式的延續傳承。尊重原住居民的意願,不得以保護利用爲由強制將原住居民整體遷出。
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最高罰款100萬
《條例》規定了違反禁止性行爲的法律責任。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保護範圍內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執法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爲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開山、採石、採砂、開礦、危害古樹名木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佔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碼頭等。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保護範圍內有下列行爲之一的,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造成嚴重後果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執法部門可以對單位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進行改變原風貌的維修或者裝飾;
(二)修建損害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三)設置破壞或者影響風貌的廣告、標牌、招貼;
(四)隨處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污染環境的;
(五)損毀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
此外,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執法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爲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徵求意見網址:http://sft.gd.gov.cn/hdjlpt/yjzj/answer/mobile/36488#/index
截止時間:2024年6月23日
文/魏麗娜
編輯/倪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