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局從店主臥室查出78條香菸罰款1400多元,男子不服起訴

安徽合肥,男子李某經營着一家百貨商店,某天突然有菸草局的人來到家中對商店實施檢查,檢查發現,在與商店經營場所連通的二樓存放捲菸處有來自異地的78條香菸,一共14個品種。李某表示,這些香菸都是自己爲了蓋房款待客人用的。但是菸草局還是對其實施了處罰,李某不服,將菸草局告上法庭。(案例來源: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據李某說,在案發當天,是自己的妻子在店裡,菸草局的人到了現場之後,表明了其來意,妻子就配合了菸草局的檢查工作。

經過檢查,菸草局的人在自家臥室發現了78條來自異地的捲菸,一共是14個品種,菸草局的人立馬對涉案香菸進行了保存登記,並製作了筆錄,讓李某的妻子在筆錄上籤了字。

之後,菸草局以李某未在當地菸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爲由,對李某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處以1478元的罰款。(涉案香菸金額的10%)。

李某知曉了事情之後,心裡是非常不服氣的,立馬向當地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撤銷菸草局對自己開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返還扣押香菸。

法院經過事實認定後認爲:

1. 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23條規定,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在當地的菸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並接受菸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李某作爲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個體業主,應當在當地菸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經過比對案涉香菸捲菸碼段,與當地經營批發的香菸並不一致,屬於並非從工地菸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香菸。

2. 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56條規定,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在當地菸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進貨總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案涉捲菸品種較多,數額較大,菸草局對李某作出涉案價格10%的罰款,處罰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因此法院駁回了李某的訴求。

但是,李某還是不服,立即又提起了上訴,這次李某做了充分的準備,在二審法庭上,李某說:

1. 案涉香菸是自己用來蓋房子款待客人用的,而不是用來銷售的,放在自己睡覺的臥室裡面就是這個意思,即香菸是私用,並非公開銷售,自己可以出具村村委會的一份證明,證明自己的房子是翻新過的;

2. 自己的妻子身體一直不好,在案發當天,其看到菸草局執法人員的時候,心裡非常害怕,稀裡糊塗的就簽字了,其簽字行爲無效,如果妻子是正常人,不可能帶着菸草局的人到自家臥室檢查;

3. 菸草局的人無權到自家臥室這種私密場所檢查,其行爲違法;

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菸草局對自己的處罰,以及一審判決。

由於本案屬於行政訴訟,依據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菸草局提供了自己作出處罰的相關依據,案發當時的視頻記錄顯示,當時菸草局的人穿着工作服,由現場負責人張某陪同檢查經營場所捲菸存放地相關情況。

《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監督檢查可以書面檢查、現場檢查或者書面檢查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菸草專賣局可以依法對持證人生產經營的菸草專賣品進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對其生產經營場所(包括倉儲場所)進行實地檢查。

菸草局認爲,案發當天,菸草局的人員在李某妻子的陪同下檢查了二樓捲菸存放地,並未超出行政法規定的檢查範圍。並且視頻能夠證實,李某的妻子在案發當時行爲並無異常,其簽字應視爲有效。

二審法院經過事實認定後認爲,本案的主要爭議在於菸草局對李某百貨商店作出的處罰是否適當。

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在當地的菸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並接受菸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本案中,菸草局具有對本地區內菸草專賣工作監督管理的法定職責,其提供的證據顯示,案發當時的檢查視頻,捲菸防僞碼登記表,訊問筆錄等能夠相互印證,顯示涉案78條捲菸並非從當地菸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事實。

李某堅稱,涉案香菸是自己用來翻新房子款待客人所用,但是鑑於涉案香菸品種太多,捲菸數量也較大,與日常生活經驗不符,同時考慮到李某經營百貨商店的性質,法院對此不予採信。

因此,菸草局對李某作出的處罰決定,可以說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最終,二審法院還是駁回李某的訴求,維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