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上路 稽查6家店開罰

電子店家若販賣形似煙品的電子煙,則違反煙害防制法,最高可法3千元。(姜霏翻攝)

桃園市4日正式公佈實施「桃園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於26家電子煙專賣店進行稽查,查獲6間店有販賣具煙品形狀圓柱狀的電子煙,後續將依菸害防制法開罰最高3千元。

桃園市衛生局表示,去年針對電子煙形似煙品稽查暨輔導件數共3118件,並抽驗273件電子煙油,其中因電子煙具有煙品形狀裁處計22件,並檢出223件電子煙油含尼古丁。

衛生局說,未滿18歲者吸食、持有電子煙或持有與電子煙相關器物,將施以戒菸教育無故未接受戒菸教育者,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供應、交付、販賣電子煙或與電子煙相關器物給未滿18歲者,或強迫、引誘孕婦吸食電子煙者,則處1萬至5萬元罰鍰,及所有依據菸害防制法公告之禁菸場所全面禁止吸食電子煙,違者最高可處2千元至1萬元罰鍰。

衛生局長王文彥指出,依據國民健康署最新調查顯示,桃園市2019年國中高中職生電子煙吸食率,國中生爲1.9%;高中職爲10.4%,相較於107年國中生爲2.6%;高中職爲4.6%,雖國中生電子煙吸食率略有下降,但高中職電子煙吸食率卻顯著增加。有鑑於電子煙日益氾濫,桃園市政府爲守護轄內胎兒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並填補菸害防制法修正完成前之空窗期,制定「桃園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以保護民衆不受電子煙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