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認背離一般理解 後續值得關注

雲科大法律科技研究所教授楊智傑表示,四機關真正有提到暫時處分理由的有16條,大法官凍結這16條中的13條。(本報資料照)

國會改革法案,憲法法庭19日裁準暫時處分,雲林科技大學法律科技研究所教授楊智傑表示,我國憲法訴訟目前暫時處分的要件是學德國制度,其實不論用德國或美國對暫時處分的要件都很難符合,但大法官卻寬鬆地認爲,機關間互動或人民受調查,就是權利或公益有無法回覆的重大損害,這應該背離了一般的理解。

楊智傑指出,聲請暫時處分的4機關,真正有提到暫時處分理由的有16條條文,大法官凍結這16條中的13條,但有2位大法官認爲,在被凍結的這13個條文中,有4個條文沒有凍結的必要。顯示大法官多數意見,對於每一個條文是否真的符合暫時處分的要件,並沒有仔細討論。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廖元豪表示,本次國會調查權修法共有44個條文,其中有13個條文被判決職暫停,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之所以跳腳,在於這13個條文都很關鍵、很重要,其中包含「聽取國情報告」、「聽取報告及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等規定,大法官即便對此還沒有宣佈違憲,但暫時處分的意思就是,把有爭議的地方先停住,成爲目前的結果。

「大法官這個裁定作的很不好。」廖元豪解釋,在判決作出暫時處分,大多是案由具有急迫性、例外性,且涉及重大、不可迴避的損害,或是已面臨憲政秩序的崩垮,但現在立法院已經休會,不可能傳任何人來聽證,「除了總統國情報告以外都用不到」,不瞭解爲何這麼急着暫停,在法理與裁定理由說的不清不楚,給外界過度偏袒執政黨的觀感。

廖元豪也提到,目前外界關注大多聚焦於暫時處分的判決,但也值得關注的是,13條法條以外的條文都還沒處理,因此整個國會調查權修法的情況,目前裁定也不代表最後結果,且大法官也還沒宣告違憲,後續動態依舊值得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