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觀點-調整資本市場多層次架構 建構亞洲資產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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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爲打造亞洲資產管理中心,展開五大重點施政計劃:壯大資產管理、普惠永續融合、財富管理促進、資金投入公建,和擴大投資臺灣計劃。本文將從資本市場多層次架構的調整,來說明亞洲資產管理中心功能建構,加速臺灣創新創業的產業發展。

亞洲資產管理中心從更高層次來設計,不僅包含資本市場,更包含了銀行保險等間接金融範疇,透過留住臺灣資金並吸引國際資金爲臺灣產業發展所用、促進金融市場的深廣度和金融創新技術、推動產業升級與國際化,達成提升臺灣金融與製造業的全球競爭力。

因此,資本市場多層次架構與產業創新政策思維,除了建議申請專門創新板,支持具科技創新和饒富創新能量之未來性產業,亦應就租稅、資訊透明度、吸引外資等三點,考慮優化的方向:

一、加強租稅優惠政策與法規的支持,打造友善創業生態環境,培植創新板的潛力企業:基於產業政策都需考量該產業對國家發展之重要性,政府應當針對五大信賴產業,強化其租稅誘因,以引導資金流向這些創新創業領域。據此,經濟部預告修正的產創條例23條之1和之2,政府應展現積極的租稅優惠,譬如,首先,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的租稅穿透門檻1億5,000萬元,可能因該門檻太高而難以吸引規模小的天使投資機構投資新創;再說,國際上有限合夥事業亦絕大部分採用租稅穿透,即有限合夥基金本身是不課稅,是直接對合夥人課稅。

其次,基於鼓勵投資新創,「未滿二年」個案投資額門檻100萬宜下調,因越早期新創其所需金額越小,而隨其發展年限提高,其需募資金額才隨營運規模增加而越高。第三,爲鼓勵企業併購新創公司,併購新創應適用研發投資抵減,且抵減營所稅額度應上調。另在個人每年得扣除的綜合所得總額可提高到1,000萬,以增強新創募資吸引力。

第四,考量經濟部所訂「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係指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設立未滿八年的事業。而實務上,創新科技研發常需時較久,且不斷需挹注資金,OpenAI亦是如此。爲避免具潛力之新創事業功虧一簣,新創事業之年限應採一致性認定,同步放寬至未滿八年。第五,分段徐圖恢復創投投資新創的股東投資抵減,並就鼓勵創新創業和賦稅公平性進行成效檢討與調整。

二、增強資本市場透明度與訊息揭露,強化市場紀律,增強投資人保護:創新企業對投資人之吸引力,常取決於透明度和可預見性。爲此,我國應該對創新企業之資訊披露,有更法制化的要求,特別是財務、業務模式、研發成果等方面的資訊披露,以提高市場信任度,並促使更多機構投資人蔘與。此外,政府和市場監管機構應積極推動投資人金融投資教育,讓更多投資人理解創新企業之風險與回報,厚植長期投資的市場氛圍,這對金融市場之穩定具有根基性的意義。

三、吸引國際資本流入,提升臺灣金融市場國際化:設立跨境資本市場合作機制,促進資金自由流動,並增加臺灣資本市場在全球的影響力。並且優化外資進入門檻,減少外資進入臺灣資本市場及本國資金匯出之障礙,提供更多金融產品以滿足不同機構的需求,而這可由簡化商品上架流程、降低稅收負擔、開放更多的金融產品來實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