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吸毒…教官報警反遭記過2次 教育部解釋了

桃園市一名翁姓高中教官接獲學生販毒、吸毒的通報後報警,後續教育局決議他記過2次,並由教育部覈定處分,理由是他未阻止毒品交易發生,讓學生陷入人身安全的風險。聯合報系資料照

桃園市一名翁姓高中教官接獲學生販毒、吸毒的通報後報警,後續教育局決議他記過2次,並由教育部覈定處分,理由是他未阻止毒品交易發生,讓學生陷入人身安全的風險。教育部迴應說,翁姓教官遭記過的原因是未依法通報,而不如翁姓教官所說是報警。

翁姓教官2019年接獲2學生通報,指有學生販毒、吸毒,翁姓教官報警後,涉案學生遭法院裁定羈押。但學生家長向市政府陳情,教育局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決議翁記過2次,教育部覈定處分。翁提申訴、訴願都遭駁回,改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訴願、申訴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但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北高行高等行政訴訟庭更審。

對此,教育部表示,報導內翁姓教官爲教育人員,且爲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業務承辦人,應熟稔相關規定,卻以Line私訊安排2位學生離開學校,到校外的毒品交易地點等待交易實現,陷學生於人身安全的風險,導致無法保護學生,並讓學生違法行爲加劇。

教育部認爲,翁姓教官應依法進行通報,翁姓教官的行爲未阻止毒品交易發生,還使學校無法立即啓動學生輔導機制,以保護學生人身安全並落實通知家長之程序。

報導內容提到,翁姓教官認爲依刑法告發應受吹哨者保護,教育部懲處記過2次應撤銷,教育部說明,本處分無關翁姓教官報警的作爲,是因翁姓教官違反「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溯源通報作業要點」,應於通報後由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將情資以密件函轉警政機關,而非安排學生至校外毒品交易地點,讓學生陷於人身安全風險中,故核予記過2次處分。最高行政法院業判決教育部上訴有理由,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高等行政訴訟庭,教育部將配合後續行政訴訟必要程序辦理。

教育部重申「校園毒品零容忍」,依法賦予學校及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積極通報責任,透過提供檢警情資,溯源追查並阻斷藥頭侵入校園,同時加強情資通報者身分保護,使學生及家長安心。

※ 珍愛生命,向毒品說 NO!毒品危害防制諮詢專線 0800-770-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