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手因賽短期失能或身心障礙 修法保障醫療照顧、轉職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日審查國體法修正草案。記者李芯/攝影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日審查國體法修正草案,盼能保障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若因受傷導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應由國家提供醫療照顧及轉職輔導,且選手保險理賠給付額度應與薪資相當。對此,教育部經討論認同修法,並會補助保險理賠額度和薪資的差額。

日前亞洲盃資格賽中,臺灣男籃隊爆發失能險保障不足的爭議。立委莊瑞雄等人提出,爲保障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國家代表選手,在投入訓練及參賽期間如有嚴重運動傷害,在醫療及就業輔導上能夠獲得充分保障,擬具第23條條文修正草案,保障選手在受訓及參賽期間受傷致短期失能或身心障礙,國家應給予後續的醫療照顧及轉職輔導。

立委蔡其昌等人還在提案中加入,選手的保險理賠給付額度應與該選手的合約薪資相當,不因保費與其現行職業薪資收入落差過大,也讓相關單位在不同選手及隊職員,在代表國家出賽時的保險額度計算有參考依據。

針對保險理賠給付額度,保險局與會代表說明,短期失能商業保險能提供的額度有限,現在只有一家公司辦理,擔心小衆市場難符合保險大數法則,其後續承接意願低。

因此,第23條最後通過版本指出,保險短期失能理賠額度與選手合約薪資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照規定補助。另外,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級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導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慰問金,並提供短期失能、身心障礙選手後續醫療照顧及相關就業輔導服務。

本次修法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政府協助學生選手及運動教練納入團體傷害保險,現階段僅以教育部主辦的競技層次、傷害發生機率與嚴重程度較高的全大運、全中運和學生聯賽爲對象,請教育部在辦理各項保險時,確實要求保險內容應包括學生參加賽會或集訓時,報到後熱身、訓練等過程受到傷害時,及受傷後提供生活補助的相關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