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臺獨放火不許統一點燈 賴總統違憲
(圖/本報系資料照)
賴總統近日宣示以《反滲透法》將「中國」定爲「境外敵對勢力」,稱「中國併吞臺灣、消滅中華民國的野心從未改變」,言恢復軍事審判、限制兩岸交流等。筆者試抒淺見,盼賴總統勿惡意圖謀戒嚴。
一、中華民國民主法治得之不易,不容禍國殃民的臺獨葬送。
1912年中華民國肇建,1949年遷臺,至1987年解嚴,1991年終止動員戡亂,不再視中共爲叛亂團體。迄今「法制」邁向「法治」來之不易,應加珍惜。然賴清德自詡「務實臺獨工作者」,去年5月就職屢以「互不隸屬」之臺獨惡夢引兩岸緊張。雖大陸軍演令國人憂心,但賴言行加劇緊張,更須反思。
二、賴清德違憲亂紀,「匪諜就在你身邊」再現。
賴2019年仍反對軍事審判,2013年洪仲丘事件,顧立雄(現國防部長)促軍審移至普通法院,今之反覆,顧和賴卻毫無歉意,民進黨反指責在野黨、扣紅帽。
大法官釋字第445號(1998年)與第644號(2008年)指出,「禁止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集會結社違憲。北高行108年訴字第1948號判決(雖被最高行政法院廢棄)言:「面對統戰,應更民主、更開放。」擲地有聲。
反觀賴種種作爲,「匪諜就在你身邊」再現:對藝人轉發央視一中貼文揚言查處;陸配鼓吹武統被廢居留許可;陸生訪問團團員無辜言「中國臺北」亦揚言處分。陸委會邱垂正主委何不以釋字445、644保障言論與思想自由之旨,寬容以待,體現自由法治系臺灣與大陸地區不同之處。
三、應稱「大陸地區」而非「中國」,賴莫再違憲誤導。
賴清德乃總統,已非言論自由可開脫,負憲法忠誠義務,「臺獨」即違憲。《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定義「大陸地區」爲「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賴卻屢稱對岸爲「中國」,無視憲法「一中」,自我矮化,法務部長鄭銘謙或政務委員林明昕無一提醒,賴不斷違憲亂紀是否系因缺乏適格法律顧問、「政府律師」?
《反滲透法》第2條:「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未指「中國」或「大陸地區」,也未授權賴清德定義。以「中國」爲敵,令人猜測是否意在宣戰,《憲法》第38條總統行使「宣戰」權,然第63條「宣戰」需立法院「議決」,但賴顯然無視憲法規定。若爲刻意違憲,檢察官應主動查賴是否犯《刑法》第100條內亂罪(內亂無《憲法》第52條總統刑事豁免適用)。
四、賴勿竊國,兩岸一家親共謀良制。
日前大陸外長王毅稱「臺灣在聯合國唯一稱謂是中國臺灣省」,然筆者從未聽聞聯合國有此稱謂,正如無「中國北京市」之稱;反觀《聯合國憲章》第23條赫然記載「中華民國」。1991年筆者以海基會秘書長身分訪大陸,答國臺辦主任王兆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就像大陸是中國的一部分,臺灣加大陸纔是一箇中國。」故「隸屬」之爭無意義。泱泱中華,當以大器。
俄烏戰爭拜登援烏卻拒出兵,川普視爲分贓,國人與賴總統當以爲戒。大陸反制臺獨,應精準制裁「務實臺獨者」,勿殃及無辜。賴清德應棄臺獨幻想,「只許臺獨放火、不許統一點燈」如「竊鉤者誅,竊國者侯」。《憲法》兩岸同屬一中,以「一中各表」與大陸交流,對岸也請釋善意,共創「良制一國」,庶幾國泰民安。(作者爲海基會首任秘書長、金門協議臺灣地區簽署代表、良制一國信仰者、法學教授、律師)